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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在哪些情况下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发布日期:2014-11-25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定义简述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法国《劳动法典》称为“辞退补偿金”,俄罗斯《劳动法典》则称为“解职金”。我国劳动法、1994年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经济补偿办法》)、《劳动合同法》等规定了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按照一定标准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但下列两种情形除外(即仅有下列两种情况可以给劳动者设定违约金):
  1、单位出资培训:单位出资培训并与接受培训的员工约定服务期后,员工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2、竞业禁止: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设定违约金。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过错性解除)
  1员工未能通过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的单方面过错:
  (1)违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失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侍奉二主: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欺诈:劳动者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5)刑责: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建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要合法
    1、要获取员工做出严重违规或违纪行为的充分证据。
    2企业规章制度的订立程序要合法,并且要向劳动者公示,如果规章制度跟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或者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相冲突,则制度的规定无效。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以下情形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
    4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从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下列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终止非全日制用工的;
      7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解除后,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届满前,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不需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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