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刑法学 >> 查看资料

江X等强迫卖淫、非法拘禁、强奸、抢劫一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4-11-25    作者:110网律师
X等强迫卖淫、非法拘禁、强奸、抢劫一案
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江X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柏建稼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江X的辩护人,出庭参与诉讼。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X犯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强奸罪、抢劫罪没有异议,仅发表如下罪轻辩护意见,以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强迫卖淫罪、非法拘禁、强奸罪。
1、被告人江X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本案中因被害人的男友小张欠被告人的同伙朱X钱,故朱X提出让被告人江X开车去找小张要钱,当时在场的还有被告人黄X及另一同伙张X。后在找小张未找到的情况下,同伙朱X提出了让小张的女友即被害人郭X还钱的主意,并讲,如果郭X不还钱的话,就把郭X带走。随后,在找到被害人后,将其带至宾馆非法拘禁达40余小时。
在此过程中,强行将被害人带上车的是被告人黄X及同伙张X;开旅馆找地方的是同伙朱X;看守被害人的是被告人黄X、同伙张X、李X,被告人江X只是一开始开车找人、送至旅馆、其他人拘禁被害人其间他去送过几次吃的。因此,此犯罪中被告人江X的作用明显小于其他被告人及同伙。
2、被告人江X犯强奸、强迫卖淫罪的主观恶性相对不深。
在将被害人带至旅馆后,因为知道被害人之前就是做“小姐”的,故被告人江X产生了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念头。用他自己以往供述中的话说是“反正是个鸡,弄弄无所谓”,故此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
在将被害人拘禁期间,见小张不来还钱,被害人郭X又还不出钱,故同伙朱X提出了送被害人去卖淫还钱的注意。如上面提到的,被告人江X想到的也是郭X“反正是做鸡的,在哪做都一样”,故他没有反对而一同参与了强迫卖淫的犯罪行为。
辩护人从被害人的陈述中看到,其之前确实从事过卖淫活动;辩护人从被害人的陈述中同样看到,在被告人及同伙的强奸、强迫卖淫过程中,并未如一般强奸、强迫“良家妇女”一样,给被害造成及大的身体损害及精神恐惧。辩护人并没有鄙视被害人的成份,法律规定,不管是怎样的妇女的性权利都不可侵犯,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从被害结果中看出与被告人犯罪时的预见一致,并未给被害造成及大的身体损害及精神恐惧。可见,被告人江X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不深。
3、被告江X犯强奸罪的情节一般。
因为是在多名男性的控制下,被害人失去了人身自由,从而产生了恐惧、不敢反抗、或期望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能放她走,故在此情况下被告人江X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尽管发生关系的过程中,被告人未使用任何暴力,也没有任何言语威胁,但仍构成强奸罪,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这种强奸行为,并未给被害人造成人身及极大的精神损害,故其犯罪情节一般而并不严重。
4、被告人江X在强迫卖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关于此情节,起诉书已予以了认定。对于公诉机关的客观认定,辩护人在此表示感谢。
对于本罪,我们看到二被告人及同伙在非法拘禁被害人郭X后,是同伙朱X提意让郭X继续当小姐挣钱还给他的,并且也是同伙朱X联系了美容院,在将被害人带到美容院后,也是同伙朱X将被害人交给了美容院老板并关照如何结账,下班来接等细节的。
在该罪中,被告人江X除了一开始与其他同伙一起将被害人送到美容院,之后的接送他均未参与,被害人在美容院卖淫的具体情况他并不清楚,因此,其起的是次要的作用。
刑法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江X、黄X及其他同伙,针对同一被害人,出于想要回钱和“反正是小姐,弄弄就弄弄”的目的,对被害人分别实施了多个行为,分别构成了三个不同的罪名。
辩护人基于上述分析认为,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相对于其他同类案件而言是较小的,被告人江X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不深,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故恳请法庭对被告人江X犯非法拘禁罪、强奸罪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江X犯强迫卖淫罪予以减轻处罚。
二、关于抢劫罪。
1、被告人江X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
本案中,我们看到,被告人江X的本意只是因“大有”的女朋友被“大老王”即被害人陆X欺负了,故以此为理由去打被害人一顿,然后向被害人敲点钱用用。被告人江X只知道“大有”的女朋友确实是被“大老王”欺负了,“大老王”确实存在过错,所以,他才会在同伙“大有”提意时表示同意。
尽管被告人的本意只是敲诈,但其最终实施的客观行为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故而公诉机关认定其犯抢劫罪,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江X时,他一直在辩驳,自己的行为应是敲诈勒索而不是抢劫,辩护人认为,其辩驳中反映出了二点:第一,不懂法;第二,其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不深。
2、被告人江X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
抢劫的犯意是同伙“大有”提出的;开口威胁、要钱也是同伙“大有”;拿钱的也是同伙“大有”;最后分钱也是同伙“大有”。
被告人江X在其中只是混在人群中,和他人一起参与了赤手空拳的殴打行为。
三、被告人江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人江X在初次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这一点他今天庭审中的表现也予以了证实。
同时,在看守所羁押期间他也积极检举同案犯及他人的犯罪事实,尽管未予查实,不能认定有立功表现,但也体现了被告人的悔罪意愿。

综上,辩护人恳请法庭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未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原则,对被告人江X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谨供法庭参考。谢谢!

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
                                                 柏建稼    律师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王宪梅律师
山东潍坊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