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室人数超标致过道窄 学生绊倒摔伤学校担责
发布日期:2014-12-02 作者:110网律师
邓某与封某是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一小学四年级学生。2013年4月27日早上8时左右,学校尚未上课,封某背向讲台站在第一排课桌前方收作业,腿伸在过道口。邓某从教室后门进来前往自己的座位,在通过靠左的通道时踢到封某的脚摔倒,摔倒后牙齿磕到讲台受伤。
该学校为完全小学,邓某所在班级共53位学生。教室长8.9米,宽6.24米。学生课桌宽均为0.6米,每两个课桌为1组,纵向安放4组,其中留3个过道。过道的宽度为0.48米。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885号公告)规定,完全小学应为每班45人;普通教室内单人课桌的平面尺寸为0.6米×0.4米;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内纵向过道宽度不应小于0.6米,独立的非完全小学可为0.55米。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邓某所在的班级人数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人数,学生人数增多导致课桌椅增加,导致纵向过道的宽度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封某将腿伸到过道,对通行造成了一定的障碍,是邓某被绊倒的原因之一,故确定其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封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确认,邓某的医疗费、续医费、生活补助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5243.62元。依照《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綦江法院判决学校赔偿邓某27146元(45243.62元×60%),封某父母赔偿邓某4524.36元(45243.62元×10%)。
学校及封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学校教学环境不符规定承担主要责任
据重庆五中院法官介绍,该案中教室过道的拥挤势必增加学生走动中碰撞其他物体而受伤的危险性,为学生受伤埋下了安全隐患。
邓某过过道时踢到封某的脚而受伤,学校提供的教学环境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未尽到相应管理职责,其对邓某的受伤后果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法院确定学校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邓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防护能力,未充分观察过道旁边的障碍物,忽视自身安全保障,也有一定过错,故确定其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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