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继续维持劳动关系但没续签合同也要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4-12-03 作者:宋长贵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08年8月01日进入上海某餐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然张某继续留在餐饮公司工作,餐饮公司继续支付张某工资。
直到2010年11月12日,张某与公司领导发生矛盾,公司以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当日将张某辞退。辞退后张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续签合同是餐饮公司的过错,遂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导致结果】
仲裁庭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原来合同终止后,张某继续留在公司工作,公司继续支付工资,双方新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餐饮公司未与张某续签劳动合同,又非法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依法应当支付张某自2010年2月1日起至2010年11月1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法理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关系终止,张某第一份劳动合同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届时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0年1月1日后,张某继续留在公司工企,公司继续支付张某劳动报酬,双方形成了新的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续签,从劳动关系成立之日的第二个月开始,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关于餐饮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由于没有正当理由,实属非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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