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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签署后不可反悔

发布日期:2014-12-03    作者:110网律师
【案 情】
     2001年,朱丹路(男)与陈小枫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 2002年4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未生育子女。后由 于朱丹路感情一度出轨,提出与妻子离婚要求,但妻子陈小枫不同 意。二人经多次协商,于2004年6月,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异手 续,离婚协议书交由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离婚协议中对财产作了 如下分割:(1)婚后所购一套价值28万元的房屋归女方陈小枫所 有,剩余银行贷款8万元,由男方朱丹路负责偿还,(2)生活物品各 归各有;(3)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离异后所发现的债务,在谁名 下,由谁偿还。
     2005年1月,朱丹路向法院提出诉讼,称自己当初为了达到 离婚目的,不得不放弃了应该属于自己的财产,现生活困难,请求 ">变更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要求重新予以分割。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朱丹路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之成年人,经当庭询问,认定当初的离婚协议属于其真实意思体现, 由于原告未提供受胁迫签署协议的证明,故而认定离婚协议内容 有效。驳回原告朱丹路之诉讼请求。
【分 析】
     本案中,朱丹路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没有证据 证明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署协议,应视为真实意思表示,离婚 后又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立法精神,男 女双方离婚时,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内容签订的协议 具有法律效力,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除非签订协议时存在 欺诈、胁迫、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情况,否则,双方应当履行协 议,不能反悔。男女任何一方反悔,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应该在 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受理后,经查明没有致使协议无效法定理由的,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的夫妻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离婚协议 的法律效力不可随意变更。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 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 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 讼离婚,另一种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合意解除夫妻 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夫妻间的身份关系,所 以,我国法律在允许双方协议离婚的同时,要求协议离婚必须满足 一定的条件:(1)离婚双方的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男女双方离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3)离婚协议必须是男女 协商一致达成的,且符合法律规定;(4)协议离婚须得到婚姻登记 管理机关的审查批准。离婚协议不同于合同的主要表现为:一般 民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成立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离婚协 议是男女双方为离婚苘签订的协议,以离婚为条件,如果男女双方 没有离婚,男女任何一方不得凭借离婚协议中的内容要求财产归
属,当双方离婚时,该离婚协议对双方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韵}条款或者 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 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 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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