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施工资质的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无效,但可主张工程款
发布日期:2014-12-04 作者:宋长贵律师
2010年10月赵宛舜借用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资质,以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名义承建新野县书香人家7、8、12、14、15、16、17号住宅工程。赵宛舜作为总承包人又把施工工程分包给修姜何。修姜何以书香人家项目部的名义又把15、14、12号楼钢筋主体施工工程转包给许庆灵,即本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双方签订工程劳务承包协议,后实际施工人许庆灵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交工,经过双方验收结算,确定书香人家项目部欠许庆灵工资共计150059元,经过许庆灵多次催促,均未获得此笔款项,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修姜何、赵宛舜连带承担偿还责任。
2012年12月18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修姜何与被告赵宛舜被判共同向原告许庆灵偿付工程款150059元,互负连带责任。
律师评析:
本案存在两份合同即被告修姜何与被告赵宛舜间的施工合同,被告修姜何与原告许庆灵间的施工合同,但是均因原被告作为个人没有施工资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同时依据该解释,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且由二被告进行连带承担。同时,被告河南省宛南建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既未参与合同的订立,也未掌控工程款,故其不应承担责任,其辩解理由成立。遂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最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另一条件,依据法律规定必须是经验收合格,否则,无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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