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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写错房产位置 法院判决确认房产归属

发布日期:2014-12-06    作者:110网律师
多年前流传一句戏剧台词“离婚了别再找我”,但生活远非这么简单。离婚协议把房产写错了,弄得房主到房产局过不了户,前夫诉前妻双双再次到法庭上分家析产。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这起财产权属纠纷案。

  郑州市居民张先生和王女士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4月在二七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位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6号的房屋,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后来在办理过户手续时,才发现在协议中写明的房屋应该是坐落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为此,房管局以协议上的房产无法确认为由拒绝了张先生变更姓名过户的请求。他曾经央求前妻帮忙说明情况,前妻却不予配合,认为原来离婚时财产分配不公平,前夫应给自己一定的补偿。无奈中张先生只好向房产所在地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确位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依法归自己所有。

  法庭查明,位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6号房屋不存在,但张先生王女士婚姻存续期间在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仅有一套房屋,即二七区永安东街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权利。本案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时对双方的财产进行分割,确定位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6号房屋,由张先生分得,但该门牌号标记的房屋,事实上并不存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在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仅有3单元36号一套房屋。因此,张先生分得房屋应为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法院予以支持。王女士辩称离婚协议财产分割不公平,但其在法定期限内并未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位于二七区某街道3号楼3单元36号房屋归张先生所有。

  据悉,张先生持法院判决顺利办理了该房屋的产权归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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