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抢劫罪申诉改判无罪案件
发布日期:2014-12-09 作者:任达律师
2002年8月,该案出现戏剧性变化,汨罗市公安局仍以谢某1994年涉嫌抢劫罪为由将谢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执行逮捕。2003年7月汨罗市法院判决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判决下达之后,谢某不服,一直向汨罗市法院及岳阳市中院提出申诉,汨罗市法院及岳阳市中院均驳回了谢某的申诉。
谢某无奈找到任达律师,任达律师重新撰写了申诉状。当谢某再次向中院申诉时,中院下达了再审决定书,并指令湘阴县法院进行再审。再审开庭时,任达律师义正严词全面逐条驳斥了原审判决的错误之处。任达律师认为,抢劫罪必须是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与客观上的抢劫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谢某在实施协助“抓赌、抓嫖”行为过程中其主观上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应当宣判无罪。2014年11月5日,湘阴县法院下达(2014)湘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无罪。此后,湘阴县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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