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申诉信访案例 >> 查看资料

谢某抢劫罪申诉改判无罪案件

发布日期:2014-12-09    作者:任达律师
1994年谢某28岁,是汨罗市的一位出租车司机。同年919日被告人陈某、狄某、袁某冒充公安人员,身着公安制服,随身带着警官证、警棒甚至警枪(都是真的),自称公安机关抓赌、抓嫖需租用谢某的吉普车。谢某听说是帮公安人员抓赌、抓嫖,立即毫不怀疑地答应予以协助。当晚陈某、狄某、袁某在以抓赌、抓嫖为名实施抢劫之后给了谢某200元租车费。同年921日,三人再次向谢某租车并在租车后接了当地司法所所长,由所长带路仍然以抓赌抓嫖为名实施抢劫,当晚全部被公安机关抓获。谢某在被关押一个月后释放,理由是其在不明知的情况下提供了交通工具,不构成犯罪。谢某在被释放后,多次要求公安机关赔偿其吉普车的损失(谢某被关押后,吉普车被公安人员挪用几近报废)。但一直没有协商好赔偿事宜。
20028月,该案出现戏剧性变化,汨罗市公安局仍以谢某1994年涉嫌抢劫罪为由将谢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执行逮捕。20037月汨罗市法院判决谢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在判决下达之后,谢某不服,一直向汨罗市法院及岳阳市中院提出申诉,汨罗市法院及岳阳市中院均驳回了谢某的申诉。
谢某无奈找到任达律师,任达律师重新撰写了申诉状。当谢某再次向中院申诉时,中院下达了再审决定书,并指令湘阴县法院进行再审。再审开庭时,任达律师义正严词全面逐条驳斥了原审判决的错误之处。任达律师认为,抢劫罪必须是主观上的直接故意与客观上的抢劫行为相结合才能构成,在本案中,公诉机关并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谢某在实施协助“抓赌、抓嫖”行为过程中其主观上具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因此,其行为不能构成抢劫罪,应当宣判无罪。2014115日,湘阴县法院下达(2014)湘刑再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原审判决,被告人谢某无罪。此后,湘阴县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高飞律师
陕西西安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2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