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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法院民一庭关于 巴南区法院民三庭《关于退休职工职业病 工伤保险待遇范围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日期:2014-12-09    作者:谢方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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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南区法院民三庭:
你庭报送的《关于退休职工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范围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包括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第30条)、辅助器具费(第32条)、停工留薪期待遇(第33条)、生活护理费(第34条)、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35条、第36条、第37条)、工伤复发待遇(第38条)、因工死亡待遇(第39条)、因工下落不明待遇(第41条)。工伤职工具体享受的待遇项目根据情形不同而有所区别。
根据上述规定,工伤六级伤残可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包括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第30条)、停工留薪期待遇(第33条)、辅助器具费(第32条)、生活护理费(第34条)、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复发待遇(第38条)。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其与在职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在项目上有所区别。有些项目因退休而发生改变,如伤残津贴应当停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例》第35条)。有些项目仅在经工伤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享受,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劳动者已退休的不能享有(《条例》第36条、第37条)。有的项目只有符合条件时才能享受,如工伤复发待遇需有工伤复发事实。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九条之规定,即“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因此,用人单位在职工从业期间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职工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综上,原则上同意你庭处理意见。即包括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予支持;护理费及辅助器具费在需要时可以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工伤职工应当另行主张。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巴南区法院民三庭关于
退休职工职业病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的请示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我院受理退休职工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赔偿案中,因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退休17年后即2013年被确认职业病即慢性轻度锰中毒认定工伤,伤残陆级,无护理依赖。现退休职工诉请用人单位支付2013年住院期间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续医疗费及伤残等级鉴定检查费。现将退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损失范围请示贵院,退休职工除享受人社部发〔201334号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还能享受那些工伤保险待遇损失?
倾向意见:结合退休住院医治的客观事实,其住院期间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应主张;鉴于其已退休,诉请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后续医疗费不予主张。
以上观点当否,请贵庭指示!
巴南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4418
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曾经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当时没有发现罹患职业病、离开工作岗位后被诊断或鉴定为职业病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一)办理退休手续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退休人员;(二)劳动或聘用合同期满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后,未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前款第(一)项人员符合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以本人退休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确诊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养老金为基数计发……”
第九条“按照本意见第八条规定被认定为工伤的职业病人员,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中明确的用人单位,在该职工从业期间依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按《条例》的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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