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区法院:离婚协议不能撤销
发布日期:2014-12-10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11月29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书》,约定刘先生在一个月内给刘女士115万,作为对刘女士离婚伤害的补偿。因刘先生未付款,刘女士于2014年4月起诉。刘先生不愿给钱,于2014年7月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书》。
刘先生称,刘女士在他单位拿出安眠药瓶以自杀相威胁,逼迫他签字。刘女士对此否认,称她怀孕期间,刘先生有了外遇,逼迫她离婚。刘先生离婚时承诺负责还115万房贷。(离婚咨询:139.10209961)
法院认为,刘先生无证据证明签协议书时受胁迫,判决驳回了其诉求。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重大变化!法释[2024]1号:彩礼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共7条)|2024.2.1起施行
- 如何防止自己的财产落入前夫手中,律师帮你支招
- 给付彩礼,何种情形可以要求返还?
- 婚前个人积蓄婚后变化部分的归属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 【成功案例】孩子高考冲刺期,男方辱骂恐吓孩子,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 房产证登记男方1%女方99%,离婚时按份分割还是均分?
- 离婚分的房子,事后因前夫债务被执行?
- 北京高院:未经配偶同意,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
- 离婚又复婚,第一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 未婚女性寻求代孕合法吗?
- 分居满一年就能判离婚?
- 部分子女先于父母去世,孙子女能否继承房屋
- 孩子的抚养权,谁有钱就判给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