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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生育能力能离婚吗?

发布日期:2014-12-12    作者:陈雄志律师
案情回放:   原、被告双方经双方父母的朋友介绍认识,随后在福州市**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以双方婚后没有性行为、被告无生育能力且不配合治疗致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作出第一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何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半年后原告再次起诉。     在此期间,原被告双方仍处于分居状态,亦从未联系沟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请求法院判令:原与被告某离婚。    接到原告的委托后,我们认真研究了案情,我们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经人介绍认识后结婚,然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并于**年**月其开始分居。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无性生活,且因被告自身疾病的治疗亦致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双方分居后联系较少,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经过我们的努力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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