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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审判组织

发布日期:2014-12-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判组织是指法院审判案件的组成形式,包括独任制、合议庭、审判委员会。
一、独任制:指由审判员1人[行使与审判长同样职权]独任审判的制度。
1.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
a.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独任制仅限于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b.对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2.审判组织除可以独任审判外,均须采用合议庭组织形式。
二、合议制:指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合议庭审判的制度。
1.合议庭成员组成:由审判人员组成。
(1)只能由经合法程序任命的本院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时与审判员同等权利义务、但不能担任审判长、不能独任审判】亲任。
(2)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
a.应当报请院长、庭长决定;
b.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3)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庭长指定、自己担任:
a.原则上只能由审判员担任;
b.助理审判员经院长提出、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理审判员职务并担任审判长。
c.人民陪审员不得担任审判长。
2.合议庭组成人数:应为单数。
(1)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
a.基层法院、中级法院:3人组成;
b.高级法院、最高法院:3-7人组成。
(2)上诉案件、抗诉案件、死刑[死缓]复核案件由审判员组成:
a.上诉案件、抗诉案件:3-5人组成;
b.复核案件:3人组成。
3.合议庭活动[评议]规则:
(1)须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并经评议后作出判决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
(2)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a.合议庭成员应当表明自己的意见;
b.合议庭成员应当在评议笔录上签名、法律文书上署名。
(3)评议活动原则:
a.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b.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
c.合议庭评议情况应当保密原则。
三、审判委员会:指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
1.审判委员会组成:
a.由院长、庭长、资深审判员组成;
b.由院长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2.审判委员会任务:
a.审判委员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或复杂案件及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b.审判委员会不直接审理案件;
c.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复议。
3.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1)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且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认为有必要提交的;
(2)拟判处死刑;
(3)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
(4)检察院抗诉的;
(5)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
(6)其他需要由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案件:
a.合议庭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案件;
b.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应当提交的案件。
【律师提示】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组成:
①对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独任审判;
②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三编 审 判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七十九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八十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二百一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
第八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七十六条 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应当由同一合议庭进行。合议庭成员在评议案件时,应当独立表达意见并说明理由。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在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情况应当保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审判员依法独任审判时,行使与审判长相同的职权。
第一百七十八条 合议庭审理、评议后,应当及时作出判决、裁定。
拟判处死刑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新类型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以及其他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对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独任审判的案件,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独任审判员应当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助理审判员可否作为合议庭成员并担任审判长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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