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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申请执行 避免不测之害

发布日期:2014-12-15    作者:石志忠律师
及时申请执行  避免不测之害
新华某村的刘女士,去年她和前夫向先生离婚,法院调解新华某村某幢某号登记在向先生名下的房产归刘女士所有,但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向先生于上周,到刘女士处以到自己买房贷款为由,强行取走房产证。现在,刘女士多次想取回房产证,但向先生就是扣押不给,几近发生冲突。向先生的行为致使刘女士担心向先生想房产上做什么文章,咨询怎么办?
石志忠律师观点:因为法院生效调解文书上已明确上述房产归刘女士所有,刘女士对房产所有权是无疑的。但依据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刘女士不及时办理过户,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此房产目前还登记在向先生名下,对于“外人”来讲,因为没有义务去知晓法律文书的存在,也无需了解此房背后的真实情况,有理由相信此房产所有权属于向先生。向先生可以处置,当然,如果向先生私自处置此房产必将对刘女士造成的损害,虽然,刘女士可以依法律文书向向先生追偿,但那时就比较被动了,属于“亡羊补牢”了。针对刘女士的处境,为避免向先生对房产对房产采用抵押、担保、买卖等方式侵害刘女士的权益,建议刘女士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执行,由法院出具协执文书,保全此房产,再办理相关手续,过户到自己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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