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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继承法》中“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4-12-16    作者:怀向阳律师
    《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对于该法条通常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包括两种情况:1、没有健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2、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应视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种观点是如果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永远不能继承,如果第一顺序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权,遗产就是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根据《宪法》精神,公民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这个私有不光是指其个人生前所有,还包括财产在个人死后,在个人家庭、血亲中的流转。从《继承法》的立法本意来讲,首先也是为了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在家庭范围内的正常流转,对无主财产的处理是一种极端情况下的例外。很难理解国家通过立法做继承顺序的限制,最后产生的后果是为了通过这一途径获得私人财产。所以,从立法精神来讲,第二种观点不符合保护私有财产的宪法精神。
从字面上理解,《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也表述的很清楚,包括: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和有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是都不继承的两种情况。“继承”在这句话中应当是一个动词,表示的是一种行为状态。如不按现有规定表述而表述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则第二种观点的理解或可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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