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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本质理论的重构——以刑罚进化论为视角

发布日期:2014-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国外学者一般是从刑罚存在的“正当性”意义上来理解和认识刑罚的本质,主要有报应刑论、目的刑论和并合主义刑罚论三种,但都有其不足之处。以进化论为视角,刑罚存在的正当依据应该是“社会进化的必要性”。国内学者从一般从刑罚的“根本属性”意义上来理解和认识刑罚的本质,即刑罚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学者对此提出了多种观点,但也都有明显不足。以刑罚进化论为视角,刑罚本质从两种意义上使用,一种是有效的区别刑罚与非刑罚措施的根本属性,即宏观刑罚的本质,它应该是严厉的国家惩罚性;另一种是区别此刑罚与彼刑罚的根本属性,即微观刑罚的本质,它应该是对受刑人权利的剥夺。
【关键词】刑罚 刑罚本质理论 刑罚进化论 国家惩罚性 剥夺 限制权利

刑罚的本质,在刑罚学中具有重要地位。通过认识刑罚的本质,一方面可以更加深刻地认识刑罚,从而建立更加合理、有效的刑罚体系,制定有效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刑罚的本质也是刑罚制定、刑罚适用以及刑罚执行的基础价值导向。因此,研究刑罚的本质,其意义毋庸置疑。但以刑罚进化论为视角研究刑罚的本质,在学界尚属首次。
  尽管刑罚进化论⑴的观点较多,细节也略有不同,但其核心观点基本相同,即:刑罚与自然界万物类似,都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刑罚的进步与进化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一趋势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可见,刑罚的进化是一个无时无刻不在发生的动态过程。而刑罚的本质,无论从刑罚正当性意义上理解,还是从刑罚的本质属性上理解,与动态过程恰恰相反,都应该是永恒不变的。也就是说,刑罚进化的仅仅是躯体,只要刑罚没有消亡,其本质就不应该发生改变。从刑罚发展变化的动态规律来研究刑罚本身所固有的静止规律即其本质,是一个独特的视角。
  笔者以刑罚进化论为视角,对刑罚“正当性”意义上的刑罚本质和刑罚“根本属性”意义上的刑罚本质,进行一一阐述。

一、国外刑罚本质理论研究述评
  关于刑罚本质的理论,国外学者是从刑罚存在的“正当性”上来理解和认识的⑵,主要有报应刑论、目的刑论以及并合主义刑罚观三种。报应刑论认为人是有意志自由的,人可以自由选择行为方式,而行为人却置法律于不顾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刑罚本质上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报应,是为了实现基本的正义;目的刑论主要观点是,人的行为受到自身以及社会条件的制约,行为人实施侵害行为的原因不能完全归责于犯罪人,因此刑罚并不是为了惩罚犯罪人,而是一种国家预防犯罪的工具。并合主义刑罚观综合了上述两种观点,认为刑罚既是实现恶有恶报的正义之举,也是预防犯罪的有效工具。
  笔者认为,从刑罚“正当性”的意义上来认识刑罚本质,本身就不符合中国人的语言习惯。正当性是一种价值判断,解决的是刑罚“为什么”存在的问题;而刑罚的本质应该是一种事实描述,主要解决刑罚“是什么”的问题,二者的侧重点明显不同,不能划等号。即便如此,我们在不苛求语言差异的基础上,来探讨刑罚正当性意义上的刑罚本质,上述三种观点笔者也不赞同。
  首先,笔者认为报应刑论的观点值得商榷。第一,报应刑论者认为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报应,这一论断没有解决刑罚正当性问题。这一论断简单地把刑罚当作犯罪的对应物,然后强硬地让两者产生映射和联系,使人们长期以来形成了固有的逻辑判断,认为“因为有了犯罪,所以需要刑罚”的论断是亘古不变的真理,从而僵化了人们的思维,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实际上,“因为犯罪所以惩罚”并没有解决刑罚正当性问题。第二,刑罚发展变化的历史以及未来预测表明,刑罚是对犯罪报应的观点越来越难以自圆其说。最初的同态复仇刑,似乎尚可很好地解释犯罪与刑罚之间的报应关系。但是,随着刑罚的轻缓化,等量的报应荡然无存,于是法学家们开始设计出“等价报应”的理论,用以说明束缚人身自由的监禁刑与故意杀人等重罪之间的等价报应关系。但是,这种被解释出来的报应,似乎有些牵强。如果按照刑罚发展的趋势来设想,将来死刑完全废除、自由刑最长刑期大幅度缩减甚至自由刑也消失的时候,开放式刑罚是对犯罪报应的论断就更加牵强附会。第三,社会实践表明,犯罪与刑罚之间根本就不是一一对应的,认为刑罚是对犯罪报应的观点,解决不了刑罚正当性问题。社会实践中,由于犯罪黑数的存在,有些犯罪无法被查处,因而犯罪人逃避了刑罚处罚,犯罪与刑罚的对应关系断裂;其次,一般来讲,犯罪与刑事责任相对应,而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除了刑罚外还有非刑罚方法,为什么用刑罚方法而不用非刑罚方法,报应观没有解释清楚;另外,私人报复等也是对犯罪报应的方式,为什么用刑罚就具有正当性而私人的暴力复仇没有正当性,论者也无法解释。因此,尽管报应刑论对重刑主义、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有指导意义,但是其观点还是具有片面性。
  其次,笔者对目的刑论也有一些想法。尽管目的刑论很好地解释了刑罚在犯罪预防方面的重要意义,因而从功利角度看,刑罚有其存在的正当理由。但是,刑罚正当性本身就是一个主观上的价值判断问题,再利用主观性极强的目的刑论来解释刑罚正当性,其主观的意味就更加严重。刑罚这种工具,在善意目的论指导下,会发挥保卫国家和社会安定和谐的职能,在邪恶目的指导下,就会破坏社会的发展进步。倡导目的刑论的学者,怀着对刑罚的敬畏,以预防犯罪为主要目的,试图说明刑罚的正当性,并因此期待刑罚个别化、刑罚轻缓化,似乎无可厚非。但是,这种主观色彩浓厚的目的刑论,也会带来刑罚制定、适用、执行的恣意妄为,从而偏离罪刑法定主义的轨道。加之“有用的就是正当的”这一目的刑论的基本逻辑起点尚存在重大争议。因此,目的刑论也有局限性。
  最后,并合主义刑罚观,综合了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表面上看比较全面,但是有些问题依然存在。首先,原本针锋相对、截然对立的理论,能否融合到一起尚且颇有疑问,在指导刑事立法、司法、执法实践时,就更加令人无所适从。其次,并合主义刑罚观不仅吸取了两种理论的优点,也继承了两种理论的不足,这些不足之处有的依然无法弥补。并合主义的初衷是利用报应观念的正义,限制彻底的功利刑,以达到平衡的效果。但实际上,根据刑罚进化论,刑罚的轻缓化是刑罚发展的必然趋势,极度轻缓化的刑罚已经无法与严重的犯罪对应,也就无法再体现其报应性,因此刑罚的正当性不能再从报应性方面去寻找,兼顾报应的并合主义刑罚观是无法存在的。这一例子说明,目的刑论和报应刑论不可调和,二者不可能兼顾,二者各自存在的问题在并合主义观点下依然无法解决。即便有时候二者能够调和折中,但是折中的观点所引发的结论似乎也不能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进步。比如,在多年彻底废止死刑的国家里,发生了恶性连环故意杀人案件,从目的刑论角度考虑,为了犯罪预防,死刑这一工具似乎可以恢复,从报应刑论角度看,死刑是对恶性犯罪的报应,因而恢复死刑也无可厚非,那是不是意味着这个国家就应该恢复死刑呢?显然,刑罚的文明化、轻缓化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死刑的废止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恢复死刑显然是与人类社会的文明背道而驰。因此,并合主义刑罚观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二、中国刑罚本质理论研究述评
  “本质”属于哲学上的一个范畴,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面貌和特征的根本属性。据此,中国学者一般将刑罚本质界定为:“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刑罚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1],“刑罚本身所固有的,决定刑罚之所以成为刑罚的根本方面”[2]。因此,大多数大陆学者都是在刑罚“本体”中探讨刑罚的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讨论的刑罚本质,中国大陆学者对此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对犯罪的惩罚性。因为对犯罪的惩罚性是任何刑罚都具有的内在属性,同时,它也是刑罚所特有的、区别于其他强制方法的内在属性[1]。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惩罚的严厉性。因为惩罚是一切刑罚的共性,而严厉性又是刑罚区别于其他制裁措施的重要属性[3]。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罚与民事制裁、行政制裁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惩罚的严厉性和痛苦性,因此刑罚的本质是严厉性和痛苦性[4]。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对犯罪人权利的剥夺。比如论者指出:“刑罚的本质是剥夺(受刑人的权利),刑罚的基本功能是威慑(受刑人不愿再犯和潜在犯人不敢以身试法),古往今来各国刑法概莫能外[5]。
  第五种观点认为,刑罚的本质是惩罚性和教育性。认为惩罚性是刑罚的特性和根基,是刑罚之所以是刑罚的根本保证。而教育性是刑罚的本质,是近代教育刑兴起后的新认识,是刑罚进化的必然结果[6]。
  第六种观点认为,刑罚有三层次本质。一级本质是刑罚的政治本质,即刑罚的阶级性,也即刑罚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是刑罚区别于原始社会制裁起决定性意义的东西,是最深层次的本质;二级本质是刑罚的法律本质,即惩罚的严厉性;在二级法律本质的基础上,教育性是刑罚的三级本质[7]。
  第七种观点认为,刑罚的本质在人性、哲学、阶级、法律四个层面上具有不同的内容。刑罚的人性本质是善与恶的矛盾对立统一体,其肯定因素是善,否定因素是恶;刑罚的哲学本质即指刑罚存在的合理依据,在这一意义上,认为其本质是报应;刑罚的阶级本质是指刑罚具有阶级性,即刑罚是统治者维护其统治秩序的工具;刑罚的法律本质是惩罚性,论者强调“惩罚性”这一词汇本身已经包含了“严厉性”的意思,因此没有必要再强调刑罚的法律本质是“惩罚的严厉性”[2]。
  前述四种观点,实质上都认为刑罚的本质是一元的。其中“犯罪的惩罚性”、“惩罚的严厉性”,都是强调刑罚的本质是“惩罚”,而且这种惩罚十分严重。而“痛苦性”可以看作是惩罚严厉性所引申出来的性质,如果惩罚具有严厉性,那么造成精神上或者肉体上的痛苦不可避免,因此第三种观点也是一元的。第四观点独具匠心,认为刑罚的本质是对受刑人权益的剥夺,因此刑罚的本质是“剥夺”。这种观点指出了所有刑罚的共性,即都是对权利的剥夺,这对于制定新的刑罚种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上述一元论的刑罚本质,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正面意义,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论者忽略了“刑罚”、“刑罚本质”这些词语的多重含义,相对而言过于简单、片面,不足取。
  第五种认为刑罚的本质是两元的,即惩罚性和教育性都是刑罚的本质。这种观点与国外并合主义刑罚观有相似的特点,都是将两种相互对立的特性作为刑罚的本质揉合在一起,略显生硬。何况教育性无法体现刑罚这一惩罚措施的特殊性,因为道德乃至其他规范所具有的特点也具有教育性,这不是刑罚制度所特有的,因此也不够科学。
  第六、第七种观点,都是将刑罚的本质分为若干个类别,考虑的比较全面系统。其中第六种观点将刑罚的本质分为政治本质、法律本质以及第三层次本质,第七种观点分为刑罚的人性本质、刑罚的哲学本质、刑罚的法律本质、刑罚的阶级本质四种,从方法论上看,都是值得肯定的。从这些刑罚本质理论对刑罚学乃至刑罚立法、司法、执法实践的指导意义上看,也十分必要。
  但是,上述关于刑罚本质的观点,都是从静止的刑罚出发来研究刑罚究竟是什么,没有从刑罚发展变化的历史、从刑罚发展变化规律的角度出发,研究动态的刑罚,从而确定刑罚的本质。本文正是试图从这样一个角度,来重新构建刑罚的本质理论。

三、进化视角的刑罚本质
  无论国外意义上的刑罚本质,还是中国语言习惯的刑罚本质,从刑罚进化论的角度来审视,都会有新的收获和发现。
  (一)社会进化的必要是刑罚存在的正当依据
  笔者以为,刑罚表面上看是人类设计制造的结果,是人类主观所追求的社会存在;但实质上,刑罚是社会进化的必然产物。因此,社会进化的需要才是刑罚存在的正当理由。
  我们可以从龙勃罗梭对刑罚权产生依据的论述中寻求理论支持和灵感。龙勃罗梭从生物进化理论出发,考察了社会犯罪。他认为社会作为客观存在之物,是受进化论支配的,因此,为了社会自身进化,对于侵害其生存的犯罪人,有打击和抑制的必要,刑罚权正是从这种必要性中产生的[8]。鉴于刑罚以国家权力为基础,因此刑罚存在的正当理由,与国家权力的存在理由有着相似性。马克思和恩格斯对于国家权力的论述,对我们也有重要启发。恩格斯曾经指出:“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9]
  国家权力如此,刑罚权的产生也是基于社会进化的必要。因此,刑罚的正当理由正是寓于社会进化的必要性中。根据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社会的矛盾运动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犯罪是这种基本矛盾的集中体现。而刑罚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正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之一。社会要进步,人类要发展,就需要刑罚来疏导,这就是刑罚存在的正当性。社会进化必要说与报应刑论、目的刑论以及并合主义刑罚观相比,有其优越性。
  首先,社会进化必要说,是从客观的社会进化中寻求刑罚正当性,而不是从人类的主观目的和设计中寻求正当性,使得这一理论具有强大的客观性和稳定性。那些认为“刑罚的演化是因为权力实施策略变化”[10]的观点,与此形成鲜明的对比,仅仅看到了刑罚变化的外在现象,却没有发现事物变化的本质。
  其次,社会进化必要说,不像报应刑那样具有历史局限性。无论历史如何演变与发展,无论刑罚轻缓化到何种程度,只要国家和政权控制存在,就说明社会的进化还需要刑罚的疏导,因此刑罚正当性的解释始终合理。
  第三,社会进化必要说这种理论是将刑罚置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寻求刑罚的正当性,视野更为开阔,对人类文明发展的指导意义也更大。在报应刑论中,无论是神意报应论、道义报应论还是法律报应论,都是从犯罪中寻求刑罚的正当性,即“因为过去的犯罪所以刑罚”;目的刑论中,是从人的未来行为中寻求刑罚的正当性,即“为了未来人们不再犯罪所以刑罚”。而社会进化必要说,无论从社会历史、当下还是未来,都可以清楚地解释刑罚存在的正当性。沉浸于犯罪的过去,刑罚应该趋于严厉;寄希望于人类从善的未来,刑罚应该尽量轻缓。过去与未来,严厉与轻缓是不可调和的矛盾,这就是报应刑论、目的刑论以及并合主义刑罚观的缺陷,而社会进化必要说相对来说更加科学。
  (二)进化视角的刑罚根本属性
  从进化的角度来看刑罚本身,它包括刑罚的质、刑罚的量、刑罚的度三个维度。刑罚的量达到了一定程度(临界点“度”),必然会发生质的变化,刑罚的这种量变和质变,就是刑罚进化的全部。而“刑罚”这一词汇,可以从两个层面上理解。第一个层面是宏观层面,即“是(刑罚)与非(刑罚)”的层面,指刑法所规定的所有惩罚措施的总和。这一意义上的刑罚,意在强调刑罚不是其他社会制裁措施,我们称为宏观刑罚。第二个层面的刑罚,是指微观层面,也即“此(刑罚)与彼(刑罚)”的层面,指刑法所规定的各具体的惩罚措施种类。这一意义上的刑罚,意在强调具体的刑罚种类之间的区别,我们称之为微观刑罚。进而,笔者还指出,刑罚进化的直接表现就是微观刑罚的质发生变化,也即某一种刑罚的消亡或者演变为另外的刑罚种类。
  因此,笔者认为,从刑罚进化论的角度看,刑罚的本质可以分为宏观刑罚的本质和微观刑罚的本质两种。宏观刑罚的本质是严厉的国家惩罚性,微观刑罚的本质是对受刑人权利的剥夺。
  1.宏观刑罚的本质是严厉的国家惩罚性
  宏观刑罚的本质,是决定刑罚之所以是刑罚的根本性因素。一方面表现为,刑罚缺失了这一本质,就会消失或者变质;另一方面还表现为,这一本质必须是刑罚本身所特有的,是区别于其他制裁措施的决定性因素。笔者认为,宏观刑罚的本质应该是严厉的国家惩罚性。
  (1)宏观刑罚之本质的中心语应该是“惩罚性”,而不包含教育性或其他因素
  上述观点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宏观刑罚的本质只能是惩罚性,不存在与之对立的诸如教育性等其他因素。无论是人类社会早期十分严厉的刑罚,还是当今时代相对缓和的刑罚,亦或未来极其“缓和”的以资格刑为主的刑罚,决定其存在的根本性因素都是惩罚性。教育性可以解释相对轻缓的刑罚,但人类社会早期的报复刑、肉刑等,却很难解释具有教育性。那么,轻缓的刑罚,又如何解释其惩罚性本质呢?这是刑罚学上比较难解决又不可避免的问题。依据刑罚进化论,刑罚之所以会沿着波浪式的轨迹趋向于轻缓化,其动力之源是人类社会精神生产力和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刑罚向轻缓化方向不断进化的直接动力是人们感刑力的提升。因此,在未来社会中,尽管今天的人们看到资格刑是如此的轻缓,但是在感刑能力高度提升的未来社会中,人们所感受到的资格刑的惩罚力度,并不比当代人所感受的低。正如我们今天看待无期徒刑,其惩罚性是那么的强烈,肉刑是那么的没有必要一样。因此,虽然刑罚的量客观上在不断降低,但人类的感刑能力在不断提升,人们所感受到惩罚强度并不低,刑罚在各个时代留给人们的印象始终是严厉的。第二,宏观刑罚的本质仅惩罚性一项就足矣,不必要增加“痛苦性”、“恶”等因素。尽管刑罚也体现出使受刑人终身痛苦的特点,但是痛苦性是惩罚性所引申出来的因素。只要刑罚.具有惩罚性,那么痛苦性的存在是不言而喻的。痛苦性仅仅是惩罚性的具体表现,不足以上升到本质的高度。“恶”与“痛苦性”类似,也是惩罚性的具体体现。只要是具有惩罚性的事物,都会表现出恶的一面。
  (2)作为宏观刑罚本质的惩罚性必须由国家赋予
  惩罚性的上述特点是由刑罚的制定主体所决定的,这一特点,使得刑罚与私人惩罚、非法酷刑等区别开来。在刑罚出现之前,人类历史上曾经出现过“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并且在当时普遍被视为正义之举,被自然法则所肯定。这些非国家制定的自然反击措施,虽然也体现出浓厚的惩罚性,但却不能称之为刑罚。另外,在法治不够健全的国家,法外用刑,也体现出了惩罚性,但是这些措施也不能称之为刑罚。因此,刑罚本质意义上的惩罚性,必须是国家赋予的惩罚性,私人赋予、法外赋予的惩罚性均排除在外。
  (3)作为宏观刑罚本质的惩罚性必须是严厉的
  尽管有学者认为,惩罚性本身就包含了严厉的意思,没有必要再加以强调。但是,现有法律规范表明,惩罚性还是有一定程度差异的。尽管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恢复遭受破坏的法律关系,但也有部分责任带有一定的惩罚性。比如我国《合同法》中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的惩罚性规定,《侵权责任法》中有缺陷产品侵权需进行惩罚性赔偿的规定,《食品安全法》中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需“支付十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之规定等。行政处罚尤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某些违法责任,更加具有惩罚性,比如治安拘留。但是,上述非刑罚措施的惩罚性程度与刑罚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因此,对刑罚严厉性进行程度的限制十分必要。
  由上述论述可知,宏观刑罚的本质只能表述为“严厉的国家惩罚性”。需要说明的是,宏观刑罚的本质即严厉的国家惩罚性,是刑罚保持其自身特性的根本特征,只要刑罚存在,就永远不会发生改变。因此,无论刑罚的具体刑罚种类如何进化,无论刑罚的总量如何进化,只要刑罚存在,严厉的国家惩罚性就始终存在,不会改变。当有关措施的惩罚性低于构成刑罚所需的最低限度的时候,这项措施就失去了严厉性,所谓的刑罚将质变为一般的法律制裁;当惩罚性超过了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必要限度的时候,刑罚实际上已经丧失了国家性,所谓的刑罚则会质变为法外酷刑。因此,宏观刑罚的本质不会进化,但宏观刑罚的本质一旦失去,刑罚将会发生根本性改变。
  2.微观刑罚的本质是对某种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
  死刑这种刑罚之所以称之为死刑,就是因为它是以剥夺人的生命权为主要内容;监禁刑之所以称为监禁刑,是因为它以剥夺人的自由为主要内容……所有刑罚本质上都是对某种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因此,微观刑罚的本质是指决定刑罚种类的本质属性,也即对某种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微观刑罚的本质含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是刑罚的主要内容。无论是历史中的刑罚,还是当代的刑罚,其内容无一不是对一种或者多种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比如劳役刑是对自由权和劳动报酬权的剥夺,资格刑是对公民担任国家公职权利的剥夺或者限制等。只不过,历史上公民的权利曾经一度较少,因此刑罚的种类也相对单一。比如在奴隶制社会中,一般平民仅仅享有生命权、自由权、劳动权以及财产权,而奴隶所享有的权利就更少,甚至生命都不在自己的掌控中,因此惩罚奴隶的方式要么是处死,要么是处罚其主人。在当今社会,公民所享有的权利较多,新的刑罚种类比如剥夺政治权利等开始出现,并且为创制新的刑罚比如剥夺社会保障权等提供了机会。
  第二,权利的内容决定刑罚的种类。刑罚种类的划分,主要依据的是所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的内容。总体来说,世界各国刑罚种类无外乎生命刑、肉刑、自由刑、劳役刑、资格刑、财产刑这六种形态。而这些刑罚种类之间的转化关系、承继关系并不明显,性质上也泾渭分明,各具特色。而且每一类刑罚针对不同的犯罪内容,实施的效果是不一样的。“死刑应针对那些杀人或图谋杀人的罪犯,是病态社会的药剂,不得已而用之。对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也可以处以死刑,但最好以剥夺罪犯的财产为惩罚,因为这适宜于犯罪的性质。”[11]因此,不同的权利内容可以构建不同的刑罚,不同的刑罚又对各类犯罪适用时产生不同的效果。
  第三,权利剥夺或者限制方式也会决定刑罚的种类。除了权利内容之外,具体的剥夺或者限制方式不同,也决定刑罚的种类。比如死刑可分为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肉刑又可分为墨、劓、剕、宫等;自由刑在我国又分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历史上还有流放刑;劳役刑在我国历史上分为城旦、舂、鬼薪、白粲、司寇、作如司寇、隶臣妾等。
  第四,微观刑罚本质的进化是刑罚进化的最集中、最突出表现。也就是说,具体刑罚种类的产生、发展、繁荣、继承和转化乃至消亡,是刑罚进化的典型表现。大多数时间里,刑罚都是在量的方面上进行增减变化,当量达到一定的度,刑罚的种类就会发生质变,于是旧的刑罚种类消亡、转化,新的刑罚种类承继、新生。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关于刑罚进化论的各种学术观点,请参见拙文《重提刑罚进化论的缘由及其研究现状述评》,载《刑法评论(2012年第1卷)》,法律出版社2012年9月第1版。
  ⑵比如,英美刑法学者在谈论刑罚的本质时,并不是用“本质”一词,而是用“justification of Punishment”,有的学者译为“刑罚的正当理由”,也有的学者译为“刑罚的合理证明”。参见张旭主编:《英美刑法论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5—1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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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文章来源】《河北法学》201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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