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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机动车辆致人人身损害出借人的责任承担

发布日期:2014-12-18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例简述:
2013年4月,廖某多次与王某协商借用其自有的小轿车,王某均表示廖某未取得驾驶执照,且使用的驾照系伪造不予借出。廖某为接好友熊某,承诺在使用小轿车后,为其加满油,王某贪图“小便宜”,将车辆出借给廖某。廖某驾驶王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从山南出发前往贡嘎机场接熊某,行径雅砻江观景台转弯处时于杨某驾驶的小轿车车辆相撞,导致杨某车辆失控撞向山体后侧翻,造成车上人员杨某的妻子陈某、杨某的儿子杨晓军、女儿杨晓飒、侄子刘某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廖某无证驾驶,并超速行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廖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杨某等人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鉴定杨某、妻子陈某、侄子刘某构成重伤,杨某的子女构成轻伤。经西藏阜康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构成八级伤残、陈某构成七级伤残、刘某构成八级伤残。杨某的子女不构成伤残。后杨某等五原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请廖某、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出借机动车给无驾驶执照的廖某后发生交通事故,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
在近年的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主体是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为原则确定,也就是说,实际控制车辆人和实际享有借用车辆所带来运行利益的人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此点在《《关于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以及《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中均能体现。
虽然本案中,实际享有运行利益的是廖某,但因王某在出借机动车辆时明知廖某不具备驾驶执照仍出借车辆,其行为具有的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出借人将机动车辆出借给机动车借用人有过错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机动车所有人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资格或处于醉酒状态等情况下,仍将机动车出租、出借的;二是机动车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交通安全技术隐患,仍将车辆出租、出借的。
综上分析,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车辆时并无审查过错,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和车辆使用人承担,如果存在审查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即出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经法院判决王某承担15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建议:

律师忠告,作为机动车所有人,在出借机动车辆时应当尽到一个理性成年人应当注意的审查义务,为了贪图小便宜或碍于情面,将车辆出借给驾驶经历、身体状态等不利于安全驾驶等因素使用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将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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