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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内容

发布日期:2014-12-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贷款人的义务和权利
1、足额、按期提供贷款。
(1)足额的要求。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应当注意: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等于没有按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追究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2)按期的要求。
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保密的义务。
贷款人有机会了解到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如在合同订立时,贷款人要了解借款人的资力。这就很可能涉及借款人的商业秘密。再如,《合同法》第202条规定:"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这种检查、监督也很难回避借款人的商业秘密,贷款人自应保密。否则构成侵权责任,也可构成违约责任。
3、解除权。
这是在借款人不按用途使用时的救济手段。是否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关系到借款的安全,借款用途不同,借款人的偿付能力会受到影响。《合同法》第203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借款人的义务
1、借款人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199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2、按照约定提供担保。
《合同法》第198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商业银行法》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贷款,称为信用贷款。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关系人是指:①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②以上所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3、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一般地说,是否按用途使用,涉及交易安全。如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倒卖股票,就会危及贷款人的利益。当前,出现了无用途借款。亦即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规定特定的借款用途,这适用于小额借款,不宜用于大额借款。以非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也可以不约定借款用途。
4、按期、足额支付利息。
《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关于利息的支付期限,有几个递进的层次:第一,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予以确定,这种确定,可以是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补充,如果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不愿进行协商,由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定。第三,按照《合同法》第61条不能确定的,以1年作为计算支付利息的时间段。比如,借款期限是6个月,则在借款到期时返还本金并同时支付利息;借款时间是1年零6个月,则在届满1年时候支付一次利息,在1年零6个月返还本金的同时再支付一次利息。
5、返还本金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当返还本金。《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当事人未约定借款期限,贷款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但是应当给借款人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6、提前还款时利息的计算
《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根据《合同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据此,对于有利息的借款,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拒绝提前偿还,因为提前偿还,就意味着少收利息。拒绝提前履行是一项权利,当事人也可以放弃行使这种权利。实践中有的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约定,提前还款要支付违约金,这种约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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