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考点: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
发布日期:2014-1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海关方面采取的措施。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知识产权权利人备案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准予备案,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申请人不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不再受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权利人;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备案未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文件的,海关总署可以撤销其备案;权利人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以及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并依照该条例第14条提供担保,海关应当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调查后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的方式有将其转交给有关公益机构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等。
2、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采取的措施。权利人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备案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权利人可以就有效的知识产权在上述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以依照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另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海关应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情况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发货人。
3、对收货人或发货人的救济。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应当向海关提出书面说明并附送相关证据。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专利权的,可以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
(1)海关依照该条例第巧条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的;
(2)海关依照该条例第16条扣留侵权嫌疑货物,自扣留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并且经调查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的;
(3)涉嫌侵犯专利权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在向海关提供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海关放行其货物的;
(4)海关认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货物未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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