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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房能买卖吗?

发布日期:2014-12-25    作者:屈增辉律师
单位集资房能买卖吗?
  近几年单位职工将所集资建造的房屋转让的事件时有发生,产生的纠纷亦屡见不鲜,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等原因,为了获得房屋上涨所得到的利益,许多人将自己占有的集资房名额予以转让,那么集资房能转让么?
首先,先看看什么是单位集资房,法律上是怎么定性的?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其次,能进行买卖吗?
这里要分情况来说明:
1、部分产权的(所谓的小产权)。这种房屋的所有权不能转让,包括购房指标也不能转让,当然的写的房屋买卖合同也属无效合同(这里特指的是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变更)。理由是:部分产权的单位、职工、国家都持有部分产权,属于共有形式。同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2、完全产权的(所谓的大产权)。
这种当然能够转让,也能够过户。理由是:《物权法》第二章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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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建房可以买卖吗?
市民赵先生:我想买一套我朋友单位的集资建房,但是目前还没有房产证,可以买吗?需要注意什么问题?
专家解答:按照现在相关规定,单位职工集资建房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是政策性住房,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并可以享受国家很多其他优惠政策。如果职工是全额集资,将来可以办理100%的产权,在产权证领取后,可以自由上市交易;如果是部分集资,将来为职工办理的是部分产权,另部分产权属于另部分集资人(单位)。
职工想要转让部分产权的集资房,首先要取得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其次,要经过产权共有人的单位的同意,而且单位具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如果以朋友的名字购买,那么需要办理过户您才可成为产权人。而根据相关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合法权利并对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只有产权过户了,才依法拥有该房屋产权,成为产权所有人。由于目前没有房产证,无法进行过户,这意味着在产权上没有保障,因此建议谨慎处理。
单位集资房购买要谨慎
前不久,市民齐建飞想以朋友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朋友单位的集资房,售价低于市场价格近50%。“这样的房子能不能买,以后能不能办理房本?”
据了解,集资房一般由国有单位出面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用作建房用地,国家予以减免部分税费,由参加集资的职工部分或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职工所有,不对外出售。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职工共有,在一段时间后过渡为职工个人所有,属于经济适用房的一种。
目前单位集资房出售的情况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诸多风险也层出不穷。据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介绍,购买单位集资房风险比较大,消费者要谨慎交易。单位集资房所用的土地绝大部分是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而一些建房单位在没有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和政府批准手续之前,就擅自向个人筹集建房资金,还有的单位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致使房屋建成后长时间内没有产权证,或是根本办不到产权证,严重损害了出资人的利益。
消费者在购买单位集资房时要查看单位的实力,以保证工程的质量。同时在购买之前要查看建设用地的性质是属于通过行政划拨还是履行了正常的土地出让手续。再者,购房者在与卖房人签订合同时,要仔细核准房产商有关售楼的证件是否合法、齐全,对合同上的条款认真分析,而且一定要到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合法的交易监证和过户手续。如果没有办理交易监证、过户手续,即使购房者已支付了全部房款,房屋仍不能算是购房者真正所有。
单位集资房能否私下转让?
案情介绍:2002年,小刘所在单位为职工建集资房,小刘已有了一套住房,但也参加了此次集资。2002年12月,与小张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将自己能分到的集资房卖给小张,总价款为18万元;但此时,这一带的房价已比两年前翻番了,小刘就以双方签订合同时未取得房产证,自己没有处分权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
持无效观点人的主要依据如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合同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以及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为职工转让集资建房时尚未取得权属证书又未征得集资建房单位的同意,所以转让行为无效。另外,还有人认为:此种行为属于《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因而无效。
律师点评:近几年单位职工将所集资建造的房屋转让的事件时有发生,产生的纠纷亦屡见不鲜,由于房屋价格上涨等原因,为了获得房屋上涨所得到的利益,转让方经常会以上述依据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对于未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转让协议究竟是否有效,当事人之间转让的是房屋所有权还是集资房资格是争议颇多的一个焦点问题,随着近年来理论界的认识趋于统一,以及《物权法》的实施,对此问题的处理思路已十分明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规定了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但这仅仅是对物权行为的限制,而非对债权行为的限制。房屋买卖被分为两道程序,一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债的关系发生,双方均受协议的约束;二是过户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第三十七条所指的“不得转让”,是指不得发生“物权变动”,即房产管理部门不得登记过户,而不是指不得订立债权合同、不能发生债权行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房屋买卖行为实际上是集资房受益权资格转让行为,作为债权行为是成立的,该合同合法有效。
单位集资房买卖
我是山东淄博师专的一名老师,单位在2006年建了一批集资房,这些集资房没有房产证,也没听说以后要办房产证。我2007年来到学校工作,集资房都已经卖给了单位的老师,现在我想从学校另外一名老师的手里买一套集资房,请问这种买卖有法律保障么?学校是同意这种老师之间房子买卖的。买卖过程中应该注意什么才能比买以后麻烦的发生,集资房转让合同中应当具体表明哪些重要事项?谢谢。
律师解答:
只要学校同意,买卖就有效,但是应当让学校盖章确认。
律师解答:
集资房,都是按单位为范围了.就是一个国有单位有土地但没有钱建房子作福利房,就向本单位的职工集资建房.想要房子的职工可以自己按一定比例出资建房,当时就叫集资房.
但是后来很多开发商借集资建房的名义,胡乱圈地建房,严重损害国家利益,搞乱房地产市场.所以国家现在已明令禁止炒卖集资房.
那么现在最受伤的就是这些小业主了.集体证,房子不能上市流通.且目前没一部法律法规来解决这类问题.
但是你也别灰心,国家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规,一定在将来的不久会帮你解决你的房地产证的问题.目前只有等.
想了解一下什么是集资房?二手在建集资房转让要签合同了要注意些什么?
律师:
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建造的房屋。职工个人可按房价全额或部分出资、信贷、建材供应、税费等方面给予部分减免。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个人按房价全额出资的,拥有全部产权,个人部分出资的,拥有部分产权。
由于二手在建集资房转让时,由于房产过户受到相关政策的制约,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建议约定如果出卖方不协助过户时,出卖方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以促使出卖方履约.
自建房可以过户吗?如果可以过户需要多少税费?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过户应该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如果你符合上述条件。你们双方拿着各自的身份证明、卖方的房产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县级房屋交易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交契税、营业税、最后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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