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后能否增加孩子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4-12-29 作者:张国权律师
案情简介:
张某(女)与潘某(男)是夫妻关系、刚结婚的时候两人恩爱有加。不久后两人有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可是两人生活久了后,发现性情很不和。最后两人决定离婚。两人于2011年12月12日在民政局的调解下达成了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婚生子潘某由张某抚养,男方每月以工资的30%且不低于600元的标准向孩子支付抚养费,并于每月5号前付清。后男方按照该协议内容以每月600元的标准向儿子支付抚养费,现由于潘某工资上调,工资的30%也超过600元,却还以每月600元的标准向儿子支付抚养费,张某遂不同意,多次找潘某协商,潘某诉称:自己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更多抚养费。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决定诉至法院。
万般无奈之下,张某于2014年10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在其代理律师(文赢律师)的努力和法院的调解下,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法院制作了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结果由潘某向孩子每月支付800元的抚养费。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
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在当地生活水平提高或者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情况下子女是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双方与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由一方工资的30%支付抚养费,如果该协议是正当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则该协议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可以认定为其他正当理由,可以请求其按照提高后的工资标准向其孩子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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