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能否对抗善意取得的抵押权?
发布日期:2015-01-01 作者:孙心远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2款规定:在本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形下,第三人依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机械公司未对所有权保留进行公示,也未通过有效的手段向第三人表明所有权保留。反观银行,取得抵押权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且进行了抵押登记,行为属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应该保护。因此,机械公司无权要求取回纺织机械。 【判决结果】 经法院审核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而驳回了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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