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01-03 作者:伍发财律师
(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1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高法〔1999〕374号《关于单位犯信用证诈骗罪案件中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划分主从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理单位故意犯罪案件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不区分主犯、从犯,按照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判处刑罚。
此复
发布咨询
推荐律师
仁和万国律所成敦毅律师
陕西西安
陕西西安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广西柳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湖南长沙
孙志军律师
湖北武汉
湖北武汉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北京朝阳区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安徽合肥
刘中良律师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税务人员参与偷税犯罪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 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 单位犯罪中“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 单位犯罪中“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 论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界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教分子和在押未决犯等五种人员的离婚和其他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区分主犯、从犯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