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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股东达成的书面协议可视为股东会决议

发布日期:2015-01-03    作者:110网律师
全体股东达成的书面协议可视为股东会决议 2015-01-03 重庆律师蒲能 案情

  张燕与何志全系天路公司股东。天路公司2012年5月章程记载:公司注册资本为45万元,其中张燕出资15万元,出资比例为33.3%,何志全出资30万元,出资比例为66.7%。2014年1月5日,双方又签订《出资协议书》,约定天路公司的实际资金应达到100万元,即张燕应出资30万元,何志全出资70万元;双方于2014年2月10日前共注资55万元;此后,张燕于2014年2月9日向天路公司支付了15万元,何志全尚欠40万元投资款至今未付给天路公司,何志全称因天路公司持续亏损而不想继续增资。2014年3月30日,天路公司重新制定章程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将张燕与何志全持股比例变更为30%和70%,但对注册资本未作变更。为此,张燕诉至法院去,请求判决何志全向天路公司支付投资款40万元。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天路公司并未就公司增资召开股东会,且形成肯定性的股东会决议,张燕请求何全志向该公司支付投资款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张燕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天路公司股东仅为张燕和何全志两人,双方签订的《出资协议书》已达成增资合意,可以视为天路公司就增资事宜形成的股东会决议,故应当支持张燕的诉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增资需经股东会形成明确的肯定性决议

  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常基于拓展业务、扩充规模的需要增加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能增强公司实力,提高公司信用,有利于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对公司增资的条件通常较少强制性规定。但是,增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程序为:首先召集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作出决议;变更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按照设立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公司是否增资,取决于股东会是否就此形成决议。会议决议不是“合意”的产物,而是依照公司决议的独特程序所拟制的公司意思。股东会一旦对增资作出决议,即上升为公司意志,成为公司经营管理的指导方针。需指出的是,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事项,可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即可。

结合本案案情,天路公司的股东仅为张燕、何志全两人,双方共同签署《出资协议书》,同意将天路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00万元,并明确了各自出资比例和出资时间,该协议对增资已达成明确性、肯定性的意见。鉴于两名股东已以书面形式表示一致同意,该协议书自然转化为股东会决议,天路公司不必另行召开股东会会议进行表决。因此,天路公司的增资事宜已经全体股东决议通过,上升为公司意志,全体股东均应按该决议履行新增资本的出资义务。

  2、公司章程与股东会决议就增资事宜存有冲突之决择

  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行为的基本准则,在公司内具有“宪章”的地位和作用,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具有约束力。股东会决议是公司通过其内部最高权力机关即股东会依照既定程序形成的对全体股东均有具约束力的决定。当二者对公司是否增资记载不一致时,应该以哪个为准呢?首先要明确的是,公司章程是股东制定的,修改章程是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公司章程在制定和修改过程中,均是股东通过一定程序合意决断的结果。公司章程源于股东会决议,是股东会决议进一步的明确和强化。章程制定于公司设立之初,随着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发生变化,当章程记载事项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经股东会决议应当修改章程的相应事项。然而,公司经营状况变化之后,因需召集股东会进行决议、决议之后需形成新的公司章程再进行变更登记备案等程序,这些环节均需历经一定的时间方能进行完毕,故而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并不能及时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中及时反馈,公司章程在一定时期内表现出相对滞后性。而公司增资、减资等重要事项,股东会作出决议后还应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实务中,修改公司章程可能发生于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前,也可能发生于其后。但无论股东是否已认缴新增资本出资,章程均不能对抗股东会最新作出的决议。

  从案情看,张燕和何志全已合意将天路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00万元,并签署《出资协议书》。由此可见,公司章程已不能完全反映其真实经营管理情况,与《出资协议书》就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持股情况存在矛盾冲突之处。基于上述分析,《出资协议书》既是股东会的一项最新决议,同时还就注册资本事宜修订了原有公司章程载明情况。当公司章程与之相冲突时,应当以《出资协议书》作为分析评判公司经营管理现状之标准。此外,本案为股东之间的纠纷,系公司内部事宜,如果盲目依从本应修改而尚未修改的公司章程处理,将严重背离公司现有经营现状,损害已履行增资义务的股东权利和公司利益。
来源:南岸法院 作者:李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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