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丁某承包合同纠纷案之农村土地专业承包人的优先承包权保护
发布日期:2015-01-05 作者:张赛男律师
问题:本案看似简单,合同到期,夏某清走承包地上的果树、大棚、农业基建,归还土地,合法合约。但是,本案的诉请却让人觉得不合理?于是细细揣摩,村委会的诉讼请求看似正当,实则却有多处“不当之处”。
评析:本案实际隐含了多个不易发现的问题,需要代理律师一一指明论证,对审判员进行引导:
一、双方约定优先承包权的目的和意义。
土地承包尤其是果园承包往往投入高、期限长,短期内较难获得收益,基于该特殊性,承包合同双方一般约定合同到期后,发包人继续发包的,原承包经营权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那么该优先承包权的目的和实际意义仅仅在于给予原承包权人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人承包的权利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也规定:“对实行专业承包或者招标承包的承包方,在承包期满后对原承包经营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然而法律为什么将优先承包权赋予专业承包的原承包人?究其原因,目的还在于保有承包地上已有的物的价值和原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期间的正常投入和成果,确保承包关系的稳定和承包人经营投入的持续性。因此,如果要等到合同到期后将地上物清走再开展新一轮承包,原承包人虽然名义上享有优先承包权,但已丧失了优先承包权蕴含的内在价值,是对原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剥夺。
二、优先承包权的行使和保护。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发包人通常在原承包合同到期前及时开展新一轮发包,明确新的承包人,确保承包关系稳定和经营投入的持续,这是优先承包权的内涵规制,也是由此引出的发包方应当恪守的诚信原则和应当履行的及时必要的协助义务。
如果发包方因自身原因没有开展新一轮发包,属于发包方殆于履行管理职责和协助义务,承包合同应当相应顺延,直至确定新的承包人。而不应等到合同到期后,先由原承包人清走地上物再开展新一轮发包。
三、夏某是否妨害村委会履行职责。
村委会对村集体土地履行管理职责,具体到本案,是对土地进行发包的职责。虽然合同到期,但土地的性质和用途并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果园,现有地上物也是果树和农业设施,符合土地用途,并不影响村委会开展发包程序。如果村委会不能举证地上物妨害发包的事实,亦不能说出使人信服的具体理由,不应认定夏某对村委会进行了妨害。
综上,村委会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问题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签完合,被承包人死了,合同有效吗 4个回答0
- 土地承包合同是三十年,承包人是农村户口,妻子及子女都是城市户口.在 2个回答0
- 农村承包合同优先续租权纠纷 1个回答0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 2个回答0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违约纠纷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2023-2024年度重庆交通事故及医疗纠纷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 青浦区盈浦街道老城厢旧城区改建项目A5、A7地块项目评估公告
- 职工年休假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 本律师成功代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再审案,现将再审申请书予以公布
- 杨某某、丹东市某区某村民委员会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交完加盟费了但是没做还可以退吗?教你如何维权追回!
- 一起超于原告诉求判决所引发的累诉
- 最高法院案例:政府部门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否作为认定经过林权确定程序
- 广东榕泰《行政处罚决定书》
- 李某诉罗山县龙山乡高湾社区居民委员会
- 中兵红箭(000519)证券索赔法律专题:中兵红箭证券索赔法律攻略分析
- 有户口但无承包地无权参与收益分配
- 林地内建养殖大棚,非法占用农地被判刑
- 这四种宅基地不能确权,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 这四种宅基地不能确权,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