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通知工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5-01-06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 案情介绍
自2004年以来,华某一直在上海某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单位依照《就业规章制度》对华某的一些违纪行为进行了相应处分。后面又因种种原因,单位制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为由,决定单方面对华某作辞退处分。华某依法提起劳动仲裁,后又经过法院审理,其中一项主张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
二、 法院审理
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即使公司与华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公司未通知工会的事实,也应认定为违法解除,遂判决单位支付华某赔偿金67873.69元。
三、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四
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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