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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一房多卖”及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样时怎样维权

发布日期:2015-01-06    作者:110网律师
对于开发商存在的“一房二卖、三卖甚至多卖”行为,根据最院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当遭遇此种情形时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通过两种途径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其一,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你应先起诉开发商及第三人、第四人等,请求确认开发商与其他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其买卖合同;其二,若购房的目的不能实现,可直接将开发商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当遇到房屋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一致时,可采取下列办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  ×100%      取绝对值。。。。
            合同约定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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