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父母买房写儿子名字,房子到底归谁?
发布日期:2015-01-06 作者:张静律师
法官讲法:被告在答辩过程中辩称涉案房屋是其父母买给其结婚生子用,构成对其赠与。根据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赠与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是否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已经无法查明,但是双方在法庭上均表示曾经要去公证处做房产公证:“房屋由全家人居住使用,时某不得转让、赠与房产”,因为公证处不能公证所以没有公证。涉案房屋不属于被告时某所有,理由如下:首先,涉案房屋的房款以及其他费用完全是原告支付并且一直由全家人共同居住使用;其次,在购房的时候,原告家只有一间破旧的单位宿舍可以居住,并没有其他自己的房屋,更何况原告还有两个儿子,不可能就把将来唯一的安身立命之地赠与被告的;最后,如果涉案房屋确是赠与时某为何还要限制其权利的行使并且到公证处公证,由此也可以反推赠与不成立。
没有为家庭共同居住使用的房产做出贡献的子女是否享有共有份额?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因共同财产经营管理产生的费用应该平均分担,但是被告时某并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认定其享有共有份额,那么就与权利义务相对等不符,也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时某不享有共有份额。
综上,涉案房屋的房款全是李某夫妻二人的积蓄,而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子女也没有为房屋的购买和装潢等做出贡献,未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涉案房屋应属于原告李某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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