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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到的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5-01-0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迟到的赔偿金
 
 
20141126日武山县法院洛门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制作出了(2014)武民初字第 733号民事调解书,原告王某终于得到了其丈夫死亡后的24万余元赔偿金。
20141911时许,王某的丈夫张某某在甘谷县打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交警部门在调解处理时,肇事方同意赔偿张某某家属赔偿金28万元。原告王某因不识字,其他原告亦未成年,故王某将其身份证和家里的户口本交给亲戚被告贺某(原告王某丈夫张某某的妹夫)、亲戚被告钟某(原告王某丈夫张某某的姐夫)代为处理张某某死亡后的一切善后事宜。谁料在事情处理完毕后,被告贺某、钟某拒绝将处理上述事宜后剩余的钱交付给上述王某等原告人,而是私自占有。后原告王某因孩子上学等急需要钱,多次找二被告交涉返还余款,均遭到了拒绝。
     20141031日原告王某等人向武山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委托合同纠纷诉讼。20141126日武山县人民法院洛门人民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419日原告王某的丈夫张某某在甘谷县打工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王某委托被告贺某、钟某等人处理善后事务,经多次协商,肇事方赔偿了张某某的家属各种损失280000元,在处理完事务后尚有242000元余款,贺某以自己的名义将200000元存在某某信用社,钟某拿着42000元。另查明,张某某家中父母早就去世,仅仅留下其妻子王某和四个孩子,他们五人是张某某的第一顺序近亲属。王某作为四个孩子的法定代理人,有理由获得办理完善后事宜所剩余的全部钱款。但是庭审中二被告坚称,原告王某拿到赔偿款后会改嫁他人,同时将上述款项全部拿走,他们一定要将上述赔偿款拿上等到四个孩子均成年后再交给孩子们,这样二人才可以向死者张某某的后人们有个交代,否则他们就成了罪人,会遭到同村人的永远的唾骂。原告的代理律师据理力力争;提出原告王某仅仅是委托二被告办理善后事宜,二被告作为受委托人应当将办理委托事务所得的财产,转交给受托人,二被告占据上述钱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办案法官更是耐心做二被告的工作,告知其担心是有一定道理的,但是不能以此来对抗国家的法律规定。后二被告渐渐放弃了其主张,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贺某钟某返还原告王某剩余的赔偿款242000元;原告王某同意将四个孩子抚养成人并帮助其成家;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王某承担。
      当天原告王某如愿以偿的获得其应得的赔偿金,当其从办案法官手上接过载有242000元的银行卡时,激动的流下了眼泪,并深深地鞠了一躬:谢谢法官,感谢国家的法律!
    本案已经圆满的结束了,虽然王某获得的赔偿金姗姗来迟,但他唤醒了人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自信心。
                                                                天水宏达律师事务所  萧沛
                                                                                  20141127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的监护人】未成年的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順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条【委托人交付财产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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