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后伤亡是否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5-01-08 作者:董作义律师
李某之死能否被认定为工伤,重点在于认定其参加聚餐及唱歌活动是否与工作具有关联性,是否是工作的延续。而认定这一问题需要从活动的组织者、目的、参加人员、内容、费用负担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中,尽管李某参加的聚餐活动是由摄影中心老板的丈夫董某组织,但不能仅凭此点就可以认定该活动与工作具有关联性。聚餐的目的在于董某答谢朋友,邀请摄影中心工作人员参与系临时决定,并且是否参与取决于摄影中心工作人员的个人意愿;聚餐人员中大多数为董某的朋友,摄影中心工作人员仅占少数;聚餐过程中不涉及摄影中心工作总结、部署或者业务洽谈等与工作有关的内容;聚餐费用由董某的朋友实际负担;聚餐后的唱歌活动则是在聚餐过程中由董某的朋友临时提议,是否参与取决于聚餐人员的个人意愿,唱歌过程与摄影中心工作亦无关联。综合这些方面,李某参加的聚餐与唱歌活动具有私人聚会性质,与工作并无关联性,并非工作的延续,李某在唱歌结束后发生交通事故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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