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国际法 >> 查看资料

婚后财产分割知多少

发布日期:2015-01-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婚后财产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我国婚姻法紧紧地同我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联系在夫妻财产制上建立了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这一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确定了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的原则。
  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我们首先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所谓的婚姻存续期间,是从双方领取结婚证开始到婚姻关系终止时的这段时间。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分割的前提是析产,分割的范围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或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章泽龙律师
重庆沙坪坝
皇甫思佳律师
山东青岛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姜万东律师
安徽合肥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方建江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