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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拐卖妇女案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5-01-09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2003
11X日凌晨,被告人彭某、黄某夫妇在云南省彝良县将某村女青年李某以外出打工为由,骗至四川省古蔺县自己家中。20046月,被告人彭某,黄某以为李某介绍婚姻为借口,请被告人张某帮助介绍,被告人张某遂联系其居住在达州的姐姐张某某帮忙介绍到达州。后张某某以为本村王某介绍媳妇为名,将李某以12000元价格将李某卖给王某为妻,被告人彭某、黄某获利8000元,张某、张某某各获利2000元。20049月,王某认为李某不适合做自己妻子,遂通知张某某等人将其接回。后张某某等人再次将李某以14000元价格将李某卖予邻村林某为妻,被告人彭某、黄某从中获利10000元,张某、张某某各获利2000元。

【承办过程】

   案件进入起诉阶段后,张某家属
多次咨询本律师,如何确立辩护策略,经本律师会见、阅卷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在该案中,被告人彭某、黄某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提起犯意,彭某积极积极主动参与,二者起组织指挥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其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张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虽然罪名已成立,但是通过本律师从多个方面的综合考虑,认为此案还有许多辩护的空间,全面制定辩护策略,为维护被告张某的权益,为其获轻刑做最大的努力。于是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张某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张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罚;
  
3、被告人张某家属已对被害人作出补偿,且被告人张某已获得被害人及其父母的谅解;
  
4、被告人张某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
  
本律师为此建议法庭在对被告人张某判决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让被告人张某回归社会,重新开始人生之路。

【审判结果】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妇女罪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告家属深表感激。本律师总结:承办任何案件,都应以严谨,敬业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赢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一位优秀的律师,不仅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责任感。


                        承办律师:张定凯
                         二0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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