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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发布日期:2015-01-12    作者:惠友波律师
小吴从2006年开始,一直在一家广告公司担任业务员。200912月底,他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在121日告知小吴:双方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合同。对此,小吴没有提出异议。1231日,小吴办好相关手续后离开公司。
虎年春节过后,小吴已经到新的单位上班,原先的一位同事兴奋的叙述了他们全家去三亚游玩的快乐旅程,并说这次旅游的所有费用都来自于他的年终奖,原公司按照规章制度发放上年度的年终奖每人1.2万元。
一开始,小吴认为是人事部遗忘了自己,于是他满怀希望的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要求补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却说,公司有规定:凡在奖金发放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无论什么原因,都无权拿年终奖。 
小吴非常失望,自己前脚走人单位后脚就发了1.2万元年终奖,尽管自己已经离职,但毕竟已为公司贡献了3年,同样努力干了一年,为什么年终奖却没有份?是不是单位故意要在年后发放?单位的做法合法的吗?
用人单位为防止员工跳槽,拖延发年终奖的情况十分常见,20%的企业次年的56月才发放年终奖。虽然法律并未强制规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也未对发放的时间予以限制,但用人单位不能以诸如“年终奖发放时不在职为由拒绝给付年终奖”这样的内部规定剥夺了辛苦工作一年的劳动者获得年终奖的权利。是否发年终奖要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其与劳动者的约定。单位违反规章制度,违背承诺,推迟发放年终奖,其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此外,“不在册”或者离职的员工只要在这一年度中为单位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根据其工作时间折算后发放年终奖。
本案中,小吴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了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按照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的规定,工资中应该包括年终奖。且公司也明确规定了年终奖的发放。因此,小吴是有权利拿到年终奖的,人事部应当结算其所有工资。
企业要留住员工,就要拿出自己的诚意。用推迟发放年终奖来降低员工离职成本,这种做法于情于法都行不通。员工如果无法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拿回应得的年终奖。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二条: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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