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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一桩海上货物运输案件的启示

发布日期:2015-01-14    作者:丁自勇律师
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成功执行一桩海上货物运输案件的启示
【关键词】无单放货  强制执行  限制被执行人
【案件概要】:
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丁自勇律师代理的一桩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佛山市南海某金属家具有限公司(简称:南海公司)与被告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简称:环世捷运公司)、比利时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简称:比利时吉乐门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被告无单放货违约责任,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赔偿。案件经过广州海事法院审理,原告胜诉。在诉讼过程中,比利时吉乐门公司在国内的代表处办理了工商注销手续,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比利时吉乐门公司在国内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案件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之后,本律师仔细研究上海海事法院执行局查询到的比利时吉乐门公司上海代表处的注册登记资料,发现比利时吉乐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吉乐门上海代表处的负责人、以及后来新成立吉乐门(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资人:香港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同一人,于是向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法官联系,是否可以采取“边控”或者“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措施来完成执行的工作。在采取“边控”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措施之前,执行局的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到吉乐门(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的关联公司表达了这种意见,后来关联公司主动联系比利时吉乐门公司,比利时吉乐门公司同意让吉乐门(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代为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案件至此,2015113,吉乐门(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将判决的款项汇入广州海事法院的银行账户,案件圆满完成执行工作。
【详细案情】:
201227,原告佛山市南海某金属家具与法国客户EURODECOR公司签订家具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客户提供金属家具一批,总价值为14067.32美元。
EURODECOR公司指定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运输事宜。之后,原告南海公司根据指示,将货物交付给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并支付运费。
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接受货物后,将货物转委托给比利时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承运并由比利时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提单给原告南海公司,提单号为:HBL N0 GILSZX12S0288。具体的海运事宜由比利时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负责。比利时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将原告南海公司的货物交给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安排装船。船名:EUGEN MAERSK 航次:1204,装货港为:盐田港,卸货港为:安特卫普,箱号为:INBU5223813.提单签发日期:2012-04-11.
之后,比利时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从马士基公司取得海运提单,提单号为:602018196.
由于被告在目的港无单放货,导致原告南海公司的货款无法收取。
之后,原告南海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起诉,经过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2013)广海法初字第61号,判决被告比利时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南海公司赔偿货款损失14067.32元并支付利息,诉讼费由被告吉乐门公司承担。
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广州海事法院委托上海海事法院执行,但是上海海事法院发现比利时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已经注销,在国内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将案件退回广州海事法院。至此,案件的执行陷入了僵局,很有可能面临中止执行,也就是说无法执行的困境。
经过仔细研究比利时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的有关工商登记资料,本律师发现,比利时吉乐门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及其上海代表处、吉乐门(香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吉乐门(上海)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是同一个人,而且又他的护照复印件。于是,本律师申请广州海事法院对该法定代表人采取“边控”措施或者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终于在2015113日,在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局的法官的努力下,向当事人在上海的关联公司释明有关的法律后果,案件得以顺利执行。
【办案启示】:
面对疑难的案件,律师需要和法官积极的沟通,并采取一切的有效的法律途径来破解执行难题。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全归功于“边控”措施和“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措施。这是一个很好的启示,毕竟作为一个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限制被执行的高管高消费是一个很有力的“软措施”,不可以乘飞机、不可以住高级酒店、不可以出国履行等等,完全是致命的,毕竟他们需要继续经营,无法不出差。
【丁自勇律师联系方式:广东格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大道南697号金钟大厦208.
电话:13138660408QQ:897049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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