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律师办理涉毒案件常见疑难问题审查判断方法(2)

发布日期:2015-01-14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草原狼曹春风

   由于毒品犯罪案件在证据收集上、行为定性上、主观要素的认定上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的难点,通过对最高法院公布的一些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梳理,我认为以下几类疑难问题是值得律师在办案中应当着重关注的:

 一、在贩卖毒品罪、非法毒品罪中对涉案毒品归属的审查判断

  通常情况下,即便侦查机关在现场查获了毒品,行为人也往往会因为出于各种目的而进行矢口否认该毒品的归属权,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往往也会依据以下证据进行综合认定:1、在行为人身边或身上特殊部位查获毒品,即毒品在行为人的实际占有和支配下却不能作出合理解释。2、在其住所或租用的房屋、旅店中查获毒品,同时有房间钥匙、住宿登记或租房协议、房主的证言等证据证明。3、在其住处搜出天秤、手机、携带毒品的工具等。4、从毒品或毒品的包装物上检出该人的指纹。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也要仔细审查案卷证据,从细节出发,来发现指控证据中是否存在上述证据缺失或者即便存在上述证据,也无法证明行为人的行为与涉案毒品之间具有相关性的情况。


  二、对涉案毒品数量的审查判断

  贩毒案件中数量不是定罪的必要条件,但却能衡量毒品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对量刑幅度的选择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决定刑罚轻重的重要情节,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尤其应当重点来审查判断。以下几种情况,是我从各种公开资料中搜集到的司法机关的通常认定规则,供同行分享和参考:

  (一)、侦查机关在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若无证据证明行为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据。但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不以原持有的少量毒品计,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二)、侦查机关在交易现场查获行为人正在交易的或者卖出少量毒品,又在其他地方搜到属于行为人所有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或已卖出部分,尚存部分未出卖即被查获的,均以总和数量计算;(三)针对行为人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依混合数额全额认定规则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可酌定从轻处罚;(四)、行为人少量多次贩毒,被抓获时未缴获或仅缴获少量毒品的,行为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并与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上基本吻合时,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嫌疑人及其同案人对毒品的来源、去向、价格、数量等的供述基本一致时,因毒品案有别于普通刑事案件,可按最高法院《纪要》只有当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窜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的精神实质,当同案被告人供述之间能相互印证时可以此认定贩毒数量;(五)行为人翻供时,如果对先前的口供仅提出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和提供新的证据,可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或提供讯问时的录音、录像补强证据,其先前供述贩毒数量应作有效证据采信;被告人虽承认贩毒事实,但数量前后供述不一致的,无相应的证据佐证时应以行为人认可的最低数量为准。律师在办理案件时一定要牢牢把握《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所规定的证据裁判规则,来进行应对。

(以上为草原狼曹春风原创,公益使用请注明出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