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买房买车小心“霸王条款” 宣传单内容不算数是违法
发布日期:2015-01-15 作者:110网律师
在买房子时,开发商经常会派发宣传单描述小区建成后的模样,销售人员也会口头承诺某些设备一定会有。可往往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合同中有一条款会将原来的宣传内容全部否定。
在一些购房合同中常出现这么一个条款:“买卖合同和本协议生效后,之前与双方有关的所有文件,比如声明、售楼宣传内容(广告、宣传单、沙盘、模型等)及其他,加上出卖人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认购书及其他协议,随即作废”。
市消委会副会长邓国平指出,商品房销售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对商品房作不实的宣传,误导消费者,致使购房者判断错误而签署购房合同。同时,在消费者缴纳了定金,并签署了购房合同后,又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将之前的不实宣传、承诺等作废的规定,以此为自己推脱责任,“属于违反法律规定,免除其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
“前期的宣传内容,其实就是说明和允诺。”邓国平指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也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提醒口头承诺一定要变成书面约定
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口头承诺或补充约定,应书面明确约定。在实践中,许多经营者都会信誓旦旦地向消费者作出种种口头承诺,但消费者应明白,在发生争议时口头承诺是苍白无力的,难以成为法律证据。
对于商家的重要口头承诺以及在履约过程中的变更和补充约定,必须以文字的形式予以明确约定才有法律效力,才能有效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2试乘试驾出问题商家免责?违法!
节假日是选车试车高峰期,然而,如果消费者在试驾期间,车辆所出现的问题若属于试驾人的责任,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试驾人自己负责,因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的后果,驾驶人员必须承担全部责任。这样的条款,你同意吗?
“汽车销售商就是将试乘试驾风险全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消费者明显不公。”邓国平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因汽车经销商工作人员在试乘试驾中指导错误或出现其他重大过失导致损害的发生,或因第三方过错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消费提醒发现不合理条款应提出并投诉
市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试乘试驾时,应当认真阅读和了解其中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规定自己责任和义务的条款内容。若发现有对自己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应当大胆向销售方提出异议和修改意见。
“销售方不同意修改的,建议向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以维护自身合法的权益。”邓国平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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