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行为有效吗?
发布日期:2015-01-18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陈某和被告曹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7年收养养子曹小某。曹小某成年后因诈骗他人钱财而连累养父母。2007年1月,夫妇经法院调解,解除了与曹小某的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之后曹某出于对曹小某的同情,自2012年2月至11月间瞒着妻子,分6次从自己的银行卡上转款至曹小某的银行卡共计203万元。直到曹某病重,陈某用曹某的银行卡取钱为其看病时,方发现丈夫将卡上的203万元赠与曹小某。陈某认为丈夫无权单独将20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曹小某,便找曹小某讨要这笔巨款,但遭到曹小某拒绝。
法院认为被告曹小某接受被告曹某赠与的财产,属于原告陈某和被告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共有该财产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未经对方同意即行处理的,除第三人善意取得外,该处分行为无效。故判决被告曹某赠与被告曹小某203万元的行为无效;被告曹小某一次性给付原告陈某2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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