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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非法转移产权,损害买房人利益被撤销

发布日期:2015-01-19    作者:张峥嵘律师
 
    沈女士数年前向郭女士购买了一套动迁安置房,因郭女士的产证去年才办出,按规定要到2016年才能过户给沈女士。本来沈女士居住在安置房内,产证也由沈女士保管,双方相安无事。但今年上半年,沈女士无意在房产交易中心查到,此房屋已经被登记到黄某某名下。由于动迁安置房有上市交易的时间限制,在时间未届满之前,除非是依据法院判决,或者是夫妻之间更名的手续,才能办理产权变更。
    沈女士十分焦急,她发现的这一情况毫无疑问代表了卖方郭女士的毁约。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沈女士委托了张峥嵘律师提起了诉讼。张律师在调查中发现,其实这一房屋进行了两次夫妻更名的手续。首先由郭女士与金先生结婚,产权直接更名到金先生名下,然后郭女士与金先生离婚,金先生再黄某某结婚,再将房屋转移给黄某某。看起来,金先生只是一个媒介,最终目的是为了让黄某某取得房屋产权。张律师从交易中心取得了两次夫妻更名提交的结婚证复印件,再到民政局进行深入的调查,更是发现金先生与黄某某的结婚证是伪造的,虽然有此结婚证编号,但并非这两人的名字。而郭女士与金先生的结婚证虽然真实,但从其结婚到离婚之间,仅有一个多月。
    经过法庭审理,郭女士承认她与金先生并不是真正的夫妻,因为她欠了高利贷,金先生作为高利贷指定的中间人员,取得了她的房屋产权。而金先生与黄某某的代理人也都没有对结婚证作出明确的表示,只陈述黄某某是出资购买的房屋。
    张律师代表沈女士提出主张:沈女士作为合法房屋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享有相应的权利。而两次产权转移的行为,金先生没有支付对价就取得房屋产权,其不是善意的受让人;金先生与黄某某通过伪造结婚证的非法行为取得房屋产权,其结果自然也是违法的。因此沈女士作为郭女士的债权人、房屋的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撤销这两次产权转移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将来能依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产权。
    最终法院支持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三被告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等手段,变更转移涉案房屋产权,其行为损害了原告利益,应依法认定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郭女士将房屋变更登记至金先生名下的行为无效,金先生将房屋变更登记至黄某某名下的行为无效,房屋仍恢复至郭女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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