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租车罢运事件谈出租车驾驶员权益保护问题
发布日期:2015-01-20 作者:陆小芳律师
首先,从事实方面来分析,出租车司机对外以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营业,其提供的劳动亦属于出租汽车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二者往往签订《承包经营合同》,但出租车司机对于出租汽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和经济上均具有从属性,因此认定为劳动关系。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出租车司机在人格上与出租车公司存在一定的从属性。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往往规定出租车司机必须遵守出租车公司的管理制度和纪律,而出租车公司则对承包的出租车行驶管理监督的职责。
第二,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具有组织上的从属性。出租车大都登记在出租车公司的名下,出租车公司拥有出租车所有权,出租车公司在整个营运和使用过程中都对出租车司机进行管理和约束。出租车司机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车辆的外厢显示了出租车公司的名称、标志符号等。
第三,出租车司机在经济上与出租车公司存在一定的从属性。出租车司机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工资制度的特殊性:从形式上看,出租车公司不支付出租车司机的工资,出租车司机自负盈亏,但实质上出租车司机通过承包出租车公司的车辆经营权获得劳动报酬,这也是用人单位提供生产资料,劳动者提供劳动创造价值的过程。
综上,扬州大律师团认为:出租车驾驶员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律师建议正在罢运的城市管理者,不妨换一个角度,另辟蹊径理性引导驾驶员通过法律途径合理表达诉求,通过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方式解决双方之间的矛盾,维护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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