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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切勿陷入七大误区

发布日期:2015-01-21    作者:成启峰律师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当事人常常以为离婚协议只要自己在离婚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上协商清楚,形式符和办理离婚手续的法律规定,能顺利通过民政机关审核并且能够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了,但当前越来越多的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小孩抚养权纠纷的案件,让我们又重新审视了离婚协议的重要性,律师提示签订离婚协议切勿陷入七大误区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毕竟都不全是专业的法律人员,他们对当事人自己起草或找人代书的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约定的条款往往系形式审查,并不对双方的约定进行实质性的审核,故在真正发生争议特别是在离婚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闹上法院争执之时,当事人才真正理解到了离婚协议的重要性。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提示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切勿陷入以下七大误区:
  误区一: “财产已分割完毕”。
  离婚协议涉及的财产分割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具有针对性和指向性。
现实中,双方在对住房、存款等财产的归属约定后,往往结尾加上一句“财产已分割完毕”,该表述应理解为系针对前述财产而言,不能毫无依据的无限制地进行扩大解释和理解。在双方对具体的、重大财产的分割仅部分作了明确约定,另外部分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仅以离婚协议中有“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的表述及一方已实际掌控该重大财产的情形而认定该未作明确约定的重大财产权益已进行分割的主张于法无据。
   误区二:“男女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若依据上述条款,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隐匿财产胜诉的机会。
误区三: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房产赠与子女
上述共同房产系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房屋。离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前,任意一方均可撤销共同房产个人份额的赠与。
  在去民政局登记离婚前,可以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或者,公证《离婚协议书》,如此,上述赠与即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误区四:“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上述条款对有钱隐匿不报者有利,因为一方举证证明另一方签订离婚协议时隐匿银行存款相对困难。
  在离婚协议中,应当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定之时,双方明下的银行存款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开户名、帐号、存款余额、币种等。一方离婚后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离婚协议记载的存款信息及时查到存款的支取情况及钱款的去向。
  误区五:仅仅约定“婚后按揭购房归一方所有,该方还贷”。
  婚后按揭购房,夫妻作为共同还贷人,仅凭《离婚协议书》并不能当然解除一方对银行的还贷义务,必须向银行要求减少共同还贷人。否则,该方会因未清偿贷款而不能贷款购房、投资等。
  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时,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事先了解银行是否同意变更主贷人;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2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担保措施。
  误区六:分割房产的同时忽视户口迁移的约定。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一方,另一方在离婚后拒绝将户口迁出的,一方起诉要求强制另一方迁出户口的(侵权),法院一般不会受理;公安机关往往答复此类请求不符合强迁的法律规定。
  误区七: 抚养费只能约定给付到孩子18周岁。
双方可以约定支付抚养费至孩子大学毕业,在未对抚养费支付期限约定的情况下,抚养期限适用法定的高中教育阶段。
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一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一定期限内自行将户口迁出,逾期应当支付不便补偿(非违约金);因一方户口不能迁出原因对另一方转售房屋房价产生影响的,该方应赔偿差价部分。
  小结
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再次提醒打算离婚的朋友,签订离婚协议切勿陷入七大误区。如果您选择协议离婚,那绝对不仅是去民政局办理手续那么简单。协议离婚的整个过程,您千辛万苦讨价还价的结果,都直接体现在了这份小小的离婚协议书中,甚至有些法院还将诉讼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作为法院判决的参考,所以对写离婚协议不加重视的话,只会后患无穷。当然一份完美的离婚协议能让双方诚信面对、免去对方猜疑之心、化解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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