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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戒毒所的离婚庭审

发布日期:2015-01-22    作者:郭建文律师
  案情简介:
丁芳(化名)是一个不幸的女士,年仅十六岁就在贵州被拐卖到山西静乐,几年不能脱逃,而且还生下了两个孩子,更不幸的是男生有吸毒恶习,履教不改,2012年逃回了老家,2014年男方在忻州市戒毒所被强制戒毒,丁芳无奈之下,回到忻州,找到律师协助办理离婚。两个孩子爷爷姐姐照料,不准许原告回家看望孩子。
本案的难点再于送达,还有孩子的抚养权执行问题,解决不了一审很难支持离婚。
办案经过:
我受理后,当天下午到了静乐法院,立了案,会见了承办法官,做好了沟通工作。以下是离婚起诉状
原告:丁芳,女,199131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构皮滩镇XX村人,现住静乐县中庄乡XX村,电话:XXXX
被告:郭XX,男,1978516日出生,汉族,静乐县中庄乡XX人,居本村。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判决女儿郭静X由原告抚养,儿子郭学X由被告抚养;
3.诉讼费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8月份,原告在贵州贵阳市被拐骗,后被人贩子卖给了年长我13岁的被告郭XX,当时我年仅16岁,20077月生下了女儿郭静X,20097月我又生下了儿子郭学X,期间我没有人身自由,被告一直有吸毒恶习,不务正业,20126月份我逃离了被告家中,并报警后救助站有关人员把我送回了老家。
回到家中后因为牵挂孩子,被告又打电话再三保证不再吸毒、好好做人,为了两个可怜无人照料的孩子,我又回到了被告家中,201337日,因为不办理结婚登记,孩子就无法上学, 201337日我与被告在静乐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在此期间被告仍然继续吸毒,屡教不改、不尽家庭义务,数次被拘留、强制戒毒,原告为了孩子和家庭,委曲求全,换来的是无尽的失望,至此夫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性。此外,原告与被告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
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静乐县人民法院




起诉人:丁芳
20141010


办理结果:
我联系了戒毒所,通知了法院,邮寄送达了起诉书与开庭传票,开庭时法院的审判员来了忻州戒毒所,开庭中,矛盾比较尖锐,但经过法院的努力调解,做了很多情感上的工作,男方同意了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而且女方答应要在戒毒时间看好孩子,男方表示努力戒毒,出去照顾好孩子。最终原告达到了离婚的目的。
办理小结:
这类案子,法官也比较头疼,家庭矛盾比较大,调解不成,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离婚,而且开庭时间比较拖的长,原告遭受的精神折磨很大,通过积极联络沟通,及早开庭,并且达成了离婚和解协议,取得比较圆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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