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是否有权起诉业主圈地
发布日期:2015-01-23 作者:李红彦团队律师
对此问题,有人认为物业公司没有权利提起诉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6条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即在业主出现私搭乱建等违反规约行为时,物业公司的职责是进行劝阻、制止,在劝阻、制止无效的情况下,应当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物业公司可直接提起诉讼。
有人认为在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临时)公约有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享有诉权。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权的基础是物业服务合同或业主(临时)公约,如果合同或公约对小区业主私搭乱建等行为有禁止性约定,并授权物业公司对私搭乱建的业主进行诉讼,则物业公司依据双方合同中的约定行使诉讼权利并无不妥。
因为此前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各法院所掌握的尺度又不尽相同,同一类型的物业公司诉请拆除业主私搭乱建的案例,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有的法院支持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有的法院则认为物业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驳回了物业公司的起诉。
那么从司法解释上看,对业主“圈地”私搭乱建等行为,物业公司究竟是否有权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回答。该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圈地”私搭乱建行为的诉权,可谓是当下物业诉讼维权的一场及时雨,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维护法律权威。
如上所述,由于《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此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导致物业公司起诉之后,各地法院由于所掌握的尺度不同,对同类型的物业公司诉请拆除业主私搭乱建的案例,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有损法律权威。而该司法解释对此问题予以明确,统一了司法标准,有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二、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和协调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利益,解决现实矛盾。
现实中小区业主自行铲除公共绿地,“圈地”私搭乱建行为屡有发生。而物业公司没有权力进行管理,只能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由于行政管理部门执法资源有限,实践中效果不尽人意。其他相关业主虽有诉权,但在息诉厌诉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往往不愿起诉,而以跟风效仿或者拒绝交纳物业费等方法来平衡自己的利益损失,致使小区管理上问题较多,引发多起物业纠纷。司法解释赋予物业服务企业相应诉权,有利于纠正业主违反规约的行为,从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符合全体业主的利益要求。
伴随着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2009年10月1日的实施,业主“圈地”私搭乱建行为将得到更好的规制,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各方利益将得到更好的平衡,我们的小区也将更加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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