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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5-01-23    作者:孙心远律师
案情简介:张小美(化名,女方)与孙刚(化名,男方)于20107月办理了协议(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孙小怡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生活费7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双方各负担一半。”离婚后,孙刚一直未支付女儿的抚养费。20118月女儿孙小怡到了入幼儿园的年龄,生活费加上每月500余元的保教费令张小美无力承担。张小美几次要求孙刚支付女儿的生活费,然孙刚要么回避,要么说没钱。
无奈,张小美找到了我,要求代理女儿抚养费纠纷一案。
接受委托后,我查阅了双方的离婚协议,认为合法有效。张小美要求女儿生活费与教育费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从张小美的叙述中,感觉到与孙刚的庭前沟通与调解是没有意义的。便以孙小怡作为原告径直到人民法院立案起诉。几次传唤,被告均未到庭,在孙刚所在村委会的配合下,法院向孙刚送达了各种法律文书与开庭传票。经过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双方协议合法有效,全部支持了孙小怡要求生活费、教育费的主张。
判决虽已生效,但孙刚对法院的判决仍置之不理,既不出面,也不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张小美只好代女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到了执行庭,孙刚对法院的传唤仍不理睬。针对此情况,法院对孙刚进行了拘留。经过法院的说教与惩戒,孙刚终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支付了拖欠女儿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通过本案,本律师提醒大家:
1、在要求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案件中,要以孩子做为原告,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或母做为法定代理人,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作为被告进行诉讼;如果以抚养孩子一方的父或母作为原告,将会被法院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
2、判决生效后,如一方无理由不履行判决,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进行拘留或罚款,以强制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尽快履行生效的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实践中,关于探望权的履行、抚养费的支付经常发生一方拒不履行义务的情形,采取司法措施起到了良好的惩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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