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夫妻婚内“借条”不用还

发布日期:2015-01-25    作者:王景林律师

夫妻婚内“借条”不用还
一、案情介绍
晓翠和小张是同事。恋爱一年后,两人结婚。婚后,单位要求一人办理离职。两人商量后,晓翠离职在家。晓翠没有了工资收入,又不大会做家务,婆婆常常说她好吃懒做,家庭矛盾开始激化。半年后,两人准备协议离婚。就在此时,晓翠被查出患有严重疾病。因为无处借钱,晓翠恳求小张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载明借款事项是治疗疾病。
半年后,晓翠身体好转,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晓翠没有按时还钱,小张将其告上法院。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并未约定婚内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婚内所取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晓翠出具借条,该债务与共同财产混同而灭失。其次,双方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丈夫对患病的妻子有扶养义务。另外,虽然晓翠的病婚前已患,但婚后医疗费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借款是在夫妻共同所有的存款中提供的。最终法院判决,晓翠不必还款。
三、相关法条
《婚姻法》
第19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20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余斐彬律师
浙江杭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张晓晗律师
辽宁沈阳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段占朝律师
上海黄浦区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