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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求解除未到期合同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5-01-26    作者:110网律师
    周先生借给朋友100万元用于购房,对方承诺等房产证拿到时归还,没料借款人将房产过户后,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周先生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并赔偿损失。1月23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陈某等四名被告已构成预期违约,返还原告100万元借款本金及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陈某系南通某塑料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母亲系该公司股东。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11月5日间,陈某一家因购买拆迁安置房需要资金,先后三次向周先生累计借款100万元,周先生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2013年11月5日,陈某就上述借款向周先生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周××人民币壹佰万元整,购房所用,待房产证拿到时归还。”陈某的母亲、妻子及南通某塑料制品公司均在借款人一栏签名盖章。

  2014年9月,周先生得知陈某一家所拿的两套安置房均已过户给他人,但至今未予还款,且全家下落不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与被告的借款合同,返还借款本金并赔偿损失。

  受理该案后,经法院调查,被告陈某一家已不在户籍地居住,南通某塑料制品公司也不在其住所地实际经营,且各被告均下落不明,法院遂采用公告方式向四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银行转账凭证,其与四被告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同时认为,虽然双方当事人就案涉借款的归还期限约定为“待房产证拿到时归还”,但四被告目前已经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系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故原告有权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继而要求被告返还借款并赔偿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构成预期违约即可追索

  该案承办法官顾婷婷介绍说,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有的借款已过诉讼时效或未约定借款期限,这往往给借款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的麻烦。

  该法官说,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从上述条文不难看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对默示预期违约制度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原告的举证,借款已实际交付,而被告一家包括其开办的公司均已离开住所地,且下落不明,法院经邮寄送达、直接送达及公告送达均无法找到被告下落,被告这一行为足以表明其已不想再履行还款义务,已然符合预期违约的法律要件,故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借款并赔偿损失。

  顾法官提醒,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在适用预期违约制度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时,要尽到相应的举证义务,即应当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预期违约情形,同时这些违约情形特别是以行为默示预期违约的情形应当是客观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断。同时,借条一定要记载明晰、明确约定,尤其是要写清还款期限或条件、利率标准等,否则将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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