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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救离开现场不算“交通肇事后逃逸”

发布日期:2015-01-26    作者:王景林律师
因自救离开现场不算“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案情介绍
周某驾驶车主系妻子的奥迪A3小型轿车,由于驾驶不慎,发生单车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公路中间隔离栏损坏。此后,他通过路人帮忙打电话给妻子,并搭坐路人车辆离开现场,前往医院治疗。随后,其妻及时报警和报险。后经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周某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无奈之下,周某妻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财产损失29万多元。
二、法院审理
保险公司认为,发生交通事故,周某未报警就离开现场,属于交通事故逃逸,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该情形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对于该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已经履行明确告知和说明义务。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周某出于自救离开现场,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且离开现场前及时通知其妻,其妻已经及时报警和报险,未造成现场破坏、证据灭失等后果,并未影响对事故性质的认定以及被告的利益,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保险公司赔款人民币24.4余万元。
三、相关法条
《保险法》
14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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