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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修改稿)

发布日期:2015-01-26    作者:110网律师


我于2015115日发表了《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一文,并希望有人提意见。在所有的网站中点击文章的人不低于500次,但没有人提意见。我自己在回顾中发现了一些问题,现修改并重新发表。我为自己之前草率投稿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
一、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只能是故意(醉酒可能不是故意,但驾驶必然故意为之);交通肇事罪为过失。
二、客观方面不同,也体现在罪状的不同。危险驾驶罪规定的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肇事罪规定的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客体不同。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道路公共安全;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和生命、财产安全。
四、法律后果不同(包括处罚不同)。危险驾驶罪规定的是:“处拘役,并处罚金。”交通肇事罪规定的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一般都会有民事赔偿责任;危险驾驶罪分别为危险犯和行为犯不一定造成民事损害,故不一定有民事赔偿责任。
五、犯罪既遂形态不同。危险驾驶罪分别为危险犯和行为犯;交通肇事罪是实害犯。有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我们可以比照典型的危险犯罪,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规定了“足以使……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前提。而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规定有“情节恶劣的”的前提,此“情节恶劣”至少需要形成观念上的危险才有可能既遂,故是危险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行为前提,没有再规定其它类似前提,故是行为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要求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损害后果,故是实害犯。
举个例子:某人(25岁,有驾照)酒后将车驶出车库,刚出车库就将在车库边玩耍的小孩碾死,经检验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125㎎╱100ml。某人涉嫌何罪?有观点认为只涉嫌交通肇事罪。如:张磊认为属于想象竞合犯,并以主观方面的构成推出“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驾驶便属于交通肇事罪中的违章驾驶行为”(见中国法院网、为你辩护网《浅析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本律师认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两罪。因为醉酒驾驶在前,交通肇事在后,时空是分离的,只不过醉酒驾驶的行为持续至交通肇事,故有两个罪过和行为(醉酒故意驾驶和疏忽大意碾死小孩)。危险驾驶罪评价的是在先的醉驾行为,交通肇事罪评价的是在后碾死小孩的行为。而想象竞合犯是基于一个罪过和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故本案不属于想象竞合犯,且二罪并罚也不会致畸重(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和罚金,而拘役在6个月以下,基本不会超过交通肇事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以犯罪的一个构成推出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与交通肇事罪的行为是包含关系,也是犯了前提不周延的逻辑错误。这个例子如何量刑(本文不考虑罚金的计算)呢?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中间节点为一年零9个月,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中间节点为3个月,合并计算节点为两年零1个月,故数罪并罚在两年左右。而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也大体如此,故不会致刑期畸重。但多了罚金(如果说“重”,仅仅体现于此)。就本案,如果只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则因交通肇事罪条款没有规定罚金,则很可能变相放纵犯罪。但是危险驾驶罪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本段前文的分析符合法理,但不合法律规定。这属于法律拟制的特别规定,故法院会按交通肇事罪处罚。
本律师做出这个判断是心痛的。因为本律师的亲朋中许多人都有车,我害怕因为我的判断被认同而致他们在今后可能犯罪后被重罚!但我又是理智的,希望刑法的威慑力使他们不敢犯罪。当然,从辩护的角度对这个例子提出“道路”概念的辨析不失为可行的策略。
                                    王宽强
                                   201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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