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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合同

发布日期:2015-01-2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简介:
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因租赁建筑设备而发生纠纷,对方未支付租赁款项。委托人经过多次催讨对方没有付款的意思表示。委托人无奈来到律所找到我们,我们了解案情之后当即决定可以起诉对方,与委托人签订协议后,我们依法调取了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起诉至法院。
结果:
经过法院庭审,法院依法支持了我们的诉求。
心得:
首先要将案情详尽的了解掌握,找准法律关系。
其次,对相关法律要明确于心。
第三,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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