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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瓶爆裂”致人伤残厂家赔21万

发布日期:2015-01-27    作者:王景林律师
“啤酒瓶爆裂”致人伤残厂家赔21
一、案情介绍
小艾在大华某工地上做小生意,在卖啤酒给两名工人时,啤酒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小艾眼睛受伤致残,后经鉴定“右眼盲目四级,分别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八级、十级伤残”。
小艾向厂家提出索赔,但厂家一直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小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啤酒生产厂家赔偿各项费用近30万元。
二、法院审理
     
厂家辩称,其啤酒瓶并未超期使用。根据调查,原告对啤酒不恰当冷冻,交付时又不慎将啤酒瓶碰倒,因而发生爆炸。事故原因是原告未尽到合理保存以及谨慎拿放义务,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对现场碎片封存,并安排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啤酒瓶在厚度和厚薄比方面均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身厚度最薄处仅为1.76毫米(国家标准为不小于2毫米),同一水平面的瓶壁厚薄比有部分大于毫米(国家标准为不大于2))。”因此,法院认为啤酒瓶的爆炸与其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产品质量责任非以过错为构成要件,最终法院判决厂家承担七成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21万。
  三、相关法条
《侵权责任法》
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法》
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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