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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案例

发布日期:2015-01-29    作者:王占胜律师
   拖欠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案例
  案件简介:
     一起典型拖欠农民工工程款案件,历时两年终于有了判决结果。
2007520,鄂尔多斯市铜川镇人民政府将东胜区补拉塔移民工程第五标段的建设工程发包予鄂尔多斯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地产公司)负责开发建设,并签订了《东胜区塔拉壕镇补拉塔移民住宅小区开发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公司授权委托东胜区自然人李某,负责全部工程的建设和工程结算。此后,李某挂靠包头某建筑公司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施工。后来,李某又申请注册了一家以李某为法定代表人的鄂尔多斯市鼎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鼎某房地产公司),为了施工,李某委托弟弟李二、亲属张三联系赵某,并将第五标段中3132号住宅楼的施工项目发包给赵某施工队进行大包施工。于是赵某组织农民工进行施工,但没有签订任何施工合同。施工进入冬季停工后,赵某、张某简单补签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每平米价款为760元。第二年,赵某继续组织施工。在施工中,赵某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同时李某的鼎某房地产公司、李二、包头某建设公司从铜川镇人民政府领取了大部分工程款、李二也支付了赵某一部分工程款。
依据图纸赵某完成了工程的土建、水、电、暖等全部施工义务。2009925日发包人铜川镇人民政府接收了该项工程,并交付移民业主使用。但没有同实际施工人办理任何交接手续。
此后,李某、李二、张三等人均不给赵某结算工程款。致使实际施工人的赵某无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而引发争议。
提起诉讼
201012月,赵某以协议签订人李二(李二未签字)、张某为被告在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然而,被告李二、张某拒不承认赵某为其工地施工,以此达到合法侵占实际施工人赵某的剩余工程款,由于赵某手中除协议和图纸会审签字等证据外,再无其他证据,由于二被告只委托代理人出庭,案件事实无法查清。无奈之下,赵某被迫撤诉。此后,赵某以合同诈骗到东胜区公安局报案,公安局不予受理。
赵某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于2012年找到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帮助,并委托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代理,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指派王占胜律师负责代理本案。
为了避免发包人不承认赵某为实际施工人的诡辩,代理人决定将建设方的东胜区铜川镇人民政府、某房地产公司、包头某建筑公司、李某、以及李某的鼎某房地产公司、李二、张某共计七个利害关系的主体立为被告,并再次向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
1、原告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2、被告是否拖欠原告工程款?拖欠到少?
在连续两次开庭审理中其他主体均不清楚3132、号楼是原告施工,被告李二仍不出庭,委托一个公民作为代理人,继续不认可原告为其施工。于是东胜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符合刑事案件的合同诈骗罪特征,于是将案件移送至东胜区公安分局。然而,由于被告的人际关系复杂,公安局根本没有传唤被告李二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数月后,将案件退回东胜区人民法院。
在重新开庭审理中,被告李二委托了东胜区较为有名的某律师,同时举证证明其不仅不欠工程款,反而,超额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同时向法庭举了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证明每平米约定价款为670元。在原告的记忆中,其他工地曾与李二签订过类似的合同文本,因此,原告认为该合同文本系李二伪造和变造。于是原告申请鉴定,案件再次中断诉讼,经天津某鉴定中心鉴定,该合同文本系变造。在后来庭审质证中,被告李二到庭质证后,拒绝签字并擅自退庭。
案件判决结果
本案历时两年,法院在查清上述事实依据,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被告李二的抗辩理由难以成立,并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终于在2014114日做出(2012)东民初字第599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结果为:一、 被告李二给付原告赵某671474元的工程款及其4年多的银行同期利息;
二、鉴定费20000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28848元,由被告李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基本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被告李二败诉后,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开庭时,上诉人李二没有到庭应诉,二审人民法院做出撤回上诉的裁判结果。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主要事实清楚、证据不足、案情并不复杂的案件。然而,一审被告李二以及其他主体却通过种种方法,使案情人为复杂化,其人为复杂案情主要表现为: 
  一、被告李二不承认原告施工。 
  二、被告李某、李二、张三属于亲属关系相互串通损害原告利益;  
三、虽然各主体均存在违法分包违法转包工程的事实,但原告手中仅仅拥有张三代李二签字的一份协议,张三又不具备发包工程的主体资格,甚至张三狡辩该协议是原告准备贷款时制造的一个假协议,与工程无关。
针对被告诸多抗辩理由,代理人制作了利害关系人图标,并利用自身熟悉建筑行业的有利条件,在众多矛盾中根据施工程序及各施工环节的施工内容,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向当事人提出收集证据的思路及要求。如针对工程是否完成?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则根据建筑工程竣工的标准和交付使用的条件,在几十份证据中仅筛选出证明工程已经竣工事实的相关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建设工程的司法解释供法庭采纳。为法院裁判提供可靠、充分、确凿的证据是代理人的重要职责,证据的可靠性、针对性是法院当庭判决的基石。 
  四、维护合法权益的武器还是法律 
  建设单位或业主以及建设工程发包人以多种方式拖延结算付款时间,已成为建筑市场的顽症。实际施工人应采取相应对策,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应消除任何侥幸心理。适时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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