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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研究

发布日期:2005-09-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随后,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6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社区矫正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①]的一种有效的行刑社会化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再预防的刑事政策,也符合国际刑罚执行方式的发展趋势。未成年犯在生理、心理、认知模式上都与成年犯有很大的区别,导致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除具有社区矫正的共性之外,还具有区别于成年犯社区矫正的许多特色。为此,许多国家已采取了专门适用于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和模式,有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管理机构和不同于成年人的专业化管理人员。但是,目前我国试点省市中基本上没有确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这样不加选择地与成年犯混同操作,既不利于提高对未成年犯的矫正质量,又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因此,在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13届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在研讨少年司法制度时,呼吁加快社区矫正立法,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措施,建立适合未成年犯特点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本文在探讨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必要性的基础上,就如何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提出了一些粗浅的建议,以期对我们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有所帮助。

  二、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适合未成年犯身心特征的需要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比,其生理和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识能力远低于成年人。由于未成年人心智还尚未成熟,对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后果还没有正确的预见性,因此未成年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如盲目性大、偶发性强、纠和性强、反复性强、感染力强、悔改性强;违法犯罪的类型一般比较简单,主要是盗窃、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以及性犯罪等几种智能化程度较低的犯罪为主;违法犯罪的原因多数是受不良的家庭因素和生活环境的影响;违法犯罪的主体主要是失学学生、失管和失控的青少年。正是因为未成年犯罪具有上述特点,说明未成年犯的主观恶意不大,社会危害程度低,可塑性强,改造后回报社会的机率高,因此在对未成年犯开展社区矫正时要始终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以区别于针对成年犯的“惩罚和改造相结合” 原则。

  (二)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遵循国际未成年人司法准则的需要

  目前,国际上有关未成年(又称“少年”)司法的文件主要有三个,一是1985年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又称北京规则),另外两个是1991年通过的《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及《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又称东京规则)。这三个文件已成为各成员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一个重要法理渊源。这些文件都无一例外地提到要建立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的司法制度。如我国于1985年11月29日已批准加入《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2.3条规定:“应努力在每个国家司法管辖权范围内制定一套专门适用于少年犯的法律、规则和规定,并建立授权实施少年司法的机构和机关。”而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提高矫正质量的需要

  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能大幅度地提高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质量,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如美国伊利诺伊州针对未成年犯所采取的特殊的矫正措施,“伊利诺伊州设有青少年临时拘留中心和学校,该中心雇用了青少年管理员、专业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牧师和特殊教育教师,设有特殊教育、娱乐、宗教活动、辅导、医疗服务,并提供均衡的饮食、衣着和安全的住处。这是一种寄宿的办法。第二种办法是非寄宿措施,即违法青少年仍然住在自己的家中,但要按时到指定的地方去工作和学习。这种非寄宿措施使违法犯罪的未成年犯学会生存技能,为他们将来的就业创造条件。”所有的这些办法,都是为了感化未成年犯,由社会各方力量对未成年犯进行教育和监督。英国的《刑事法庭权力法》第三、四、五、六章规定了仅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社区令”、“补偿令”、 “管护令”等社区矫正管理制度。德国、日本、北欧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也都有针对未成年犯的特殊的社区矫正管理制度。

  国外未成年犯区别矫正的实践已证明,针对未成年犯的身心特点,设计、运用区别于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大大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当然我们对上述做法不可能照搬照抄,但是借鉴他们的做法探索我们自己的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的建议

  (一)增设并妥善运用“社区服务”

  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国际社会就开始倡导对未成年人采取以社区为基础的社会化矫正,以代替专门机构对未成年人的刑事处置。如《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明确规定:“在防止少年犯罪活动中,应发展以社区为基础的服务和方案……正规的社会管制机构只应作为最后手段来利用”。“1973年,英国《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了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这一刑种。”之后,“社区服务”发展十分迅速,至20世纪80年代,西欧国家、美国1/3以上的州以及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及我国香港地区,都引进了这一刑种。“社区服务”,一般适用于犯有非暴力性轻微犯罪的未成年犯,既可作为主刑,也可作为附加刑。内容主要是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以此赎回罪过或赔偿被害人;或者为公益和私人从事一定时数的有偿劳动,以赔偿对于公私法益的损害。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实行了“社区服务”,早在2001年,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已发出了“社区服务令”,此后安徽、山东、辽宁等地的法院也发出了“社区服务令”。据2005年4月7日《解放日报》报道,上海市的少年法庭已经全面推行了“社区服务令”。适用“社会服务”的对象是暂缓判决、宣告缓刑、判处管制、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被告人,执行时间从一个月到六个月不等。上海市长宁区法院试行“社会服务令”一年来,已有21位少年领到“社会服务令”,目前没有一人重新犯罪,实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鉴于我国部分地区已经推行了“社区服务”并取得了很好的办案实效,应该在实践探索的基础上,把“社区服务”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

  但是在推行“社区服务令”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无偿公益劳动,应当注意选择适当的时间、地点,控制劳动强度并做好保密工作,避免其服刑人员身份公之于众。二参加公益劳动的身份应当是“社会志愿者”而非“服刑人员”。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心理比较脆弱,承受压力的能力不强。来自社会公众的歧视会损伤其自尊心,严重影响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积极性。北京海淀区已经采用了这种做法,据2004年11月28日的《新闻晨报》报道,“海淀区拥抱未来(青春树)青少年志愿活动中心”在中国人民大学成立,缓刑少年将在大学生志愿者的引导下,以志愿者的身份开始他们全新的社区矫正生活。三是在安排公益劳动时,建议选择既有劳动内容又有教育意义的工作,如在敬老院、公园、医院做义工等。

  (二)设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

  我国社区矫正尚属起步和试点阶段,制度尚不健全。从目前的现状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匮乏,加之工作任务繁重,其根本没有精力专门从事社区未成年人矫正工作。但是,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实践的逐步推进,因此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管理机关应当牵头成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组织,如特殊学校或短期培训基地等。社区矫正组织可以聘用社会工作专业的专业人才,并面向全社会招募热衷于未成年人事业的高素质的志愿者,以为社区未成年犯矫正对象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全新的关怀。更重要的是,社区未成年人矫正组织应当积极开发和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如广泛吸收慈善机构、民间社团等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积极支持和援助,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扎扎实实做好未成年犯矫正对象的教育保护与行为矫正工作。这方面,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司法所针对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制定的“3+2”矫正计划,即是对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组织有益的探索。 “2”即建立两个基地,青少年社区矫正公益劳动基地和青少年社区矫正教育基地。公益劳动基地设在医院,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以青少年志愿者的身份,为老人清扫房间,读报,谈心,同时接受医院心理学专家的心理健康指导。社区矫正教育基地设在社区附近的大学,定期为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举办专业知识培训班,由大学的学生做知识指导。“3”即三种力量,一是专业矫正干部,二是地区团委,三是青少年服刑人员的亲友、医院医生和大学的老师、学生等社会力量。用劳动洗涮罪恶,用知识净化心灵,这种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专门设立的社区矫正组织,能够更好的达到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的目的。

  (三)设立有特色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项目

  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沾染不良行为。但相应的,其主观恶性也不深,如果加以正确的教育、帮助、引导和保护,其戒除恶习的可能性也更大。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矫正对象的身心特点,针对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1、个案矫正。未成年犯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与他们的成年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对未成年犯矫正对象开展矫正工作时,应全面调查矫正对象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朋辈关系等,根据调查信息,结合矫正对象的个性特征,分析其不良行为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制定个案矫正计划、明确矫治工作目标。 2、团体活动。社区矫正一方面是严肃的刑罚执行方式,另一方面也是矫正罪犯的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矫正过程。而团体活动是未成年人成长发展更好地社会化的必由之路,通过富有实践性、趣味性和创造性的活动,可以激发他们的各种热情,获得多方面的收益。“如榜样示范活动,使未成年人产生赞赏、敬慕、仿效等情感和行为动机;情景感染活动,使未成年人受到美的熏陶、思想的影响和情绪的调动;竞赛激励活动,使未成年人的自信自尊感以及自我求成的需要更加强烈;角色模拟活动,使未成年人在角色模拟中,增强角色体验,以增强社会性等等。”

  3、思想矫正。针对未成年人易于感化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正时,除采用定期汇报思想和活动、限制权利、公益劳动等措施外,应侧重于教育感化,加强思想矫正。教育感化应成为违法犯罪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未成年人存在逆反心理,在对其进行思想矫正时,一味地进行说教不但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而且还可能适得其反。因此,可以依据未成年人的兴趣,组织他们学习先进人物事迹、阅读法律书籍、参观烈士陵园、观看富有教育意义的影片、邀请改造好的未成年人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引发未成年人的兴趣,使其全身心地投入到矫正活动中去,真心实意地接受改造,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4、心理矫正。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其复杂心理上的原因,为达到矫正的目的,必须首先消除未成年犯违法犯罪的心理原因。因此,应当将聘请心理医生、心理学专家,为青少年进行心理疏导、医治心理疾病,帮助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树立改过自新,复归社会的信心,作为社区矫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心理辅导前首先应当对未成年犯进行了心理测评,以便能够更深入全面地了解未成年矫正对象的心理特点和潜在心理困扰,进而有针对性地给予他们帮助。更重要的是,通过心理测评,可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操作性、具体性和针对性,提高社区矫正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在这方面,四川省首次将心理测评引入监外执行检察工作。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和四川大学应用心理研究所合作,专门设计了一套关于心理健康、职业能力倾向及再犯罪预警调查问卷,并由四川大学教授和该院高级心理咨询师组成专家组。该活动受到被测评青少年及其家长的普遍欢迎,家长们说:“心理测评准确、直观、科学地反映出孩子内心悔罪态度,能切实地帮助孩子改造,也有助于科学制定帮教措施,我们更放心了!

  5、就业指导。未成年犯,尤其是那些经济类犯罪的未成年犯,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根本原因就是滋生了好逸恶劳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未成年犯最终还是要走向社会,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因此,在对未成年矫正对象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应培养其正确的劳动态度和观念,对未成年犯的就业观念进行正确的引导,并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工作技能和就业技能的培训。

  结语

  未成年犯本身就与成年犯存在很多差异,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时,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不加区分地混同操作,是不科学的,也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和矫正质量的提高。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建立未成年犯区别矫正制度是十分必要和紧迫的。

  「注释」

  [①] 未成年犯,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国内外一些学者有时也用青少年犯。

  [②] 胡羽,“浅谈缓刑的扩大适用与少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治”,[//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8/23/1124342848.htm].

  [③] 王昕 ,“社区服务令制度探讨”,[//www.chineselawyer.com.cn/pages/2005-3-23/p42483.html].

  [④] 如北京丰台区成立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学校”,该学校由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区团委、花乡政府、法庭及派出所等单位联合组建,校方表示,“青少年社区矫正学校”将通过法制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心理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五方面开展矫正工作,实现学校、家庭、政府和社会教育四结合。建立辅导员与学生定期谈话制度,全面掌握学生的日常生活表现和思想动态,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当地派出所、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⑤]杨建萍 罗海晖,“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前瞻性思考”,[//www.yfzs.gov.cn/gb/info/kw/njjcdy/045/kx/2004-11/19/1536353263.html].

  石先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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